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应用。

  信用信息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场所公开信用承诺。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的标准、程序和相应的监管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失信情况,依法采取重点监管、约束、限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当及时、统一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或者补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核查和处理,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同时在公示影响范围内做出更正和补充。异议提出人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行政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明确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评价标准和运用规范。

  第四节 风险监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管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隐患的市场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实施风险联动防控,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风险预警和协调处置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之间风险信息交换共享;完善市场信息通报、应急处理和救援机制,提高对市场风险事件的预警和处理能力。

  第五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信息采集、整理、分析、研判和报送制度,并建立统一的风险信息数据库,实现风险信息交换共享。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信息采集网络,通过投诉举报、检验检测检定、监督检查、媒体报道等途径采集风险信息。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监测制度,识别、验证市场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风险信息分析结果,制定市场风险监测计划,并将监测情况录入风险信息管理平台。

  市场监管部门对突发的市场风险事件,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应急专项风险监测。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经监测识别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根据风险发生概率、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处置建议。市场风险评估可以委托独立的风险评估机构进行。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违法行为,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市场监管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按照规定奖励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运行规则、数据规范,通过12345投诉举报平台,对消费投诉、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第五十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合法生产经营。

  第五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的信用信息,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增强会员的诚信意识。

  第五十八条 行业组织应当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向行业组织了解行业市场准入、商品和服务质量、竞争行为等有关情况,并协调处理与市场监管有关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对市场主体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资产评估、交易行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

  第六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对市场违法行为和市场监管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与新闻媒体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回应新闻媒体反映的市场监管问题。

  对社会关注的市场监管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强化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时,违法增减条件或者程序的;

  (二)实施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违法设置前置性限制条件,或者以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的;

  (三)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过程中,违法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四)限制或者妨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五)限制或者妨碍其他地区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

  (八)编造、篡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或者对存在错误、遗漏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拒不更正、补充的;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市场风险警示或者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

  (十)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重点监管、约束、限制措施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回应新闻媒体反映或者社会关注的市场监管问题的;

  (十二)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十三)违反规定泄露案件查处信息的;

  (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案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市场监管,适用本条例有关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驻粤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市场监管,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文章:

1.《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2.《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言论

3.2016年《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全文)

4.《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专业点评

5.广东省16项出入境新政8月正式实施

6.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7.2015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8.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3081845.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