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私募投资公司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 股权的转让及质押

  第十二条 股权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权质押

  股东可以依法质押其股权,但任何一方股东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需经其他各方股东的书面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时,应当在与质权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出质人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受让权;质权自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备案手续时设立,否则,质押无效。因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质押股权的股东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应持有股东的合法授权文件;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委派和更换应由其委派的董事、监事;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十)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和认缴的增资;

  (三) 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七)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就以上第二项义务,各方股东确认国投高科因财政拨款延迟而迟延缴付出资行为不构成违约,国投高科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资产的经营方针、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计划;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决定和聘请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聘任和解聘基金管理人,决定支付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管理费数额,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全面审议;

  (十二) 聘任和解聘基金托管人,决定支付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数额;

  (十三) 定期审查公司投资是否符合既定投资目标、政策和限制;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免于召开股东会,而由全体股东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之内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并在委托书中载明受托人的权利。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可免予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期限。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则视为同意免予执行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第十五条第(六)、(八)、(九)、(十一)项所述事项做出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由公司董事会一并保存,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应在股东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发送给各股东。

第七章 董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行使对投资的经营管理权,执行经营事务,作为公司股权投资之对外代表。基金管理人拥有对公司股权投资的管理权,以及根据《委托管理协议》收取管理费和业绩奖励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还授权基金管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或执行对本公司之业务必需或有益的相关事务的权利,包括:

  (一) 按照以下规定管理和处分本公司财产:

  1、 根据本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负责以本公司的资金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进行股权投资,负责因该等投资行为而形成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股份,也可称为“投资性资产”)的处分(处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转让和置换等)。

  2、 对本公司流动资金的处分。公司未投资和已回收的现金应存入托管银行,并与托管机构签订《资金保管协议》。

  3、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除非经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公司不得购买上述投资性资产和流动资金之外的其他价值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对已有和通过合法程序购买的上述投资性资产和流动资金之外的其他价值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的处分,需经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方可执行。

  (二) 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及律师、会计师对本公司业务的管理提供服务(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款的规定除外);

  (三) 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为本公司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公司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公司的业务活动而对公司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公司的收入、所得、亏损、折旧等事务;

  (五) 经本公司同意,基金管理人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职之基本原则,采取为维护或争取公司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a)按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向董事会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告;b)对影响公司(基金)净值的重大事项的发生向董事会及时做出书面报告。“重大事项”是指下列事项中的任何一项: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基金)资产安全的违法违规或受处罚情况;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基金)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大调整;其他有可能使公司(基金)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投资项目重大损失(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提起或被提起涉及公司(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措施;与公司(基金)资产有关的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出资结构或关键雇员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发生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任何其他使其不具有管理基金的资格或能力的事项;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技术或产品开发失败;被投资企业或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牵连到任何诉讼和仲裁程序,或其财产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所限制;基金托管人不当行为或失误等;c)在每一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做出并完成资金拨付后30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该项目投资决策全套文件;d)应董事会或本公司股东要求提交履职评估、基金净值评估以及其他基于风险预警需要加强监管所需的资料,并协助和配合公司股东行使其他权利;e) 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股东会议报告,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须在其法定权利机构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基金管理人法定权利机构授权获得根据本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对本公司相关投资和退出决策的最终决策权。授权期限与委托管理协议期限相同。基金管理人内设的法定权利机构不得妨碍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三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本公司董事会推荐,基金管理人决定。国投高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不占有席位,但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对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议案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就公司相关投资事项作出的任何决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有权在其认为相关投资或退出议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否决该等议案,被国投高科否决的该等投资或退出议案乙方不得施行。国投高科在收到投资议案后七(7)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出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亲自出席方为有效(以电话、视频或者全体参会委员可以听见或看见的其他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单笔投资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总额15%的重大投资事项的决策权应由本公司董事会享有。

  第三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拟订,本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3097961.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