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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学院招生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招生部门以及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拟定招生章程,做好专业测试工作和上报招生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具体实施新生录取、复查等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4850人。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

  预留计划的人数、用途、使用原则、使用方法等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正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专业清”录取原则。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确定办法依据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位次择优录取,无专业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应试英语语种的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应试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生源所在省份统考(联考)并合格后,使用生源所在省份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录取原则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运动训练专业在报名材料齐全,资格审查、体检合格的前提下,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再根据考生志愿先后顺序分项目按照文化课考试成绩(30%)和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若招生计划未完成,再录取第二志愿。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高等院校收费标准执行。与去年收费标准一致,具体如下。

  文史类专业:3500元/年;理工、体育、外语类专业:4500元/年;文理兼招的专业:4500元/年;艺术类专业:舞蹈编导11000元/年,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9000元/年,音乐学、美术学7000元/年。住宿费标准分为800元/年和10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奖贷办公室)专门负责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民主评议认定建档和动态管理,以确保贫困生的切身利益。学校建有以奖、贷、助、补、减、勤和绿色通道等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奖励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张涛院士”奖学金、“王巍院士”奖学金、荣氏国际教育基金奖学金以及各类单项奖学金等;资助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信用助学贷款、社会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实施精准识别与精准资助;对应征入伍新生退役复学后按国家政策实施学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理工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监督与保障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实行全程监督。认真做好招生信访接待工作,及时研究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招生工作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招生政策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实施阳光招生。

  第二十六条 陕西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的通讯方式为: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电话:0916-2641900 2641884

  传真: 0916-2641884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招生邮箱:zsb@snut.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陕西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陕西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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