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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昨日实施(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 举报调查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调查,要求举报对象限期内提交举报情况说明、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现场调查,了解举报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举报对象应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采用书面调查的,举报中心向举报对象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的函》,要求举报对象进行调查。举报对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结果签字盖章后反馈至举报中心。

  第十五条 采用现场调查的,举报中心应成立现场调查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现场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机构出具证件。

  第十六条 开展现场调查,应向举报对象发出《现场调查通知书》,告知调查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举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根据现场调查的需要,可调阅举报对象有关文件、凭证等资料,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询问相关当事人,并进行复制、记录、打印等。举报中心对调阅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并由专人负责资料的借调、管理和退还。

  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制作《调查事项认定书》,举报对象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调查组应当采纳。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调查事项认定书》上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奖励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形成处理决定。处理意见包括是否对举报对象扣缴保证金等处罚措施、是否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案件,由举报中心提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委员会应当在处理决定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违规单位发出《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举报对象对《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无异议的',委员会制作《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并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扣除相应比例合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举报对象对《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委员会制作《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并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扣除相应比例合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举报中心应自《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通知其领取奖励。

  第六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六条 根据所举报事项违法违规严重程度,举报事项分为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和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严重违法违规事项是指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危及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的事项,一般违法违规事项是指除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和严重违法违规事项的具体划分范围由协会通过网站、举报平台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相关监管政策及市场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一般违法违规事项举报奖励标准为200—2000元,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举报奖励标准为500—1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金额由协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可根据不同时期市场发展情况,确定年度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三十条 转交清算机构处理的举报,由清算机构核实后按照本单位的有关举报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协会不再另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举报中心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应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本单位)同名银行账户信息。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具体分配方式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举报人委托代为领取举报奖励。

  第七章 合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负责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下统称支付服务组织)签订《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合规保证金的交付、扣除、补足等事宜。

  第三十六条 各支付服务组织应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暂定为5万元。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服务组织因被举报违规,且经协会调查属实的,协会将按照协议扣除其保证金。

  (一)属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40%。

  (二)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60%。

  第三十八条 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

  第三十九条 在有效期限内,支付服务组织因违规等原因,导致保证金被扣除,支付服务组织应在接到协会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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