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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乡会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四、凡曾在xx生活过及热爱xx之人士,均可加入本会。

  五、会员之权利:

  A、参加全体会员大会;

  B、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C、享受会员之权利。

  六、会员之义务:

  A、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B、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供联络数据。

  七、会员若违反本会章程,理事会可对其给予书面警告或撤销会员身份。

  全体会员大会

  八、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开会一次,十五天前必须通知会员召集。

  九、会员大会之职能:

  A、审议本会年度报告;

  B、选举产生会长,理事,监事;

  C、决定本会的发展路线及任务;

  D、修改本会之章程。

  会员大会

  十、会员大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

  十一、会长及副会长由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十二、会长之职权:

  A、领导本会热爱xx,遵纪守法;

  B、关心爱护全体会员;

  C、主持本会大局。

  理事会

  十三、理事会由五人或以上理事组成,总人数须为单数。

  十四、理事由提名或自荐,由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十五、由理事选出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任期三年。

  十六、理事会通常每月开会一次,若有需要理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

  十七、理事会之职能:

  A、执行全体会员大会之决议;

  B、管理本会各项事务及发表工作报告。

  监事会

  十八、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十九、监事由提名或自荐,经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二十、监事会通过互选产生一名监事长(不设副职),任期三年。

  二十一、监事会之职权:

  A、审核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B、监管本会的合法权益。

  同乡会章程范本【汇编】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同乡会全称为“xxx城同乡会”,英文名称为,缩写为(以下简称同乡会)。

  第二条 本同乡会由大xxx人士在xx投资、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及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同乡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青大xxx人士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帮助,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同乡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xx、促进青大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同乡会接受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同乡会的会址设在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同乡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二)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交流;

  (三)通过同乡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企业的发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各种发展渠道,创造良好发展机遇,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四)围绕同乡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六)广泛联系大xxx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青大两地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七)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

  (八)创办网站和会刊,加强对同乡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九)加强与国内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十)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同乡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同乡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大xxx在xx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以及在xx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同乡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同乡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同乡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同乡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同乡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同乡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同乡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同乡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同乡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同乡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同乡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同乡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同乡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xx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同乡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同乡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代表本同乡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同乡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同乡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同乡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赞助、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同乡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同乡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同乡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同乡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及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同乡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同乡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同乡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同乡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同乡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同乡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同乡会经xx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同乡会终止后所剩余财产,在理事会审查并在xx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同乡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乡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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