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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12月起施行(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居住证待遇

  (一)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基本公共教育服务。适龄儿童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免费政策,教育部门按生源情况以及学校学位状况统筹安排居住证持有人办理转学、入学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政策资助范围。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在本地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报考“高职单招”。有在本市高中就读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

  2.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儿童享有第一类疫苗免费预防接种服务,孕产妇、儿童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免费的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基本公共文化体育科技服务。享有我市规定的公益性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群众文化、群众体育等公共文化服务。按规定申请科研项目、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

  4.基本劳动就业服务。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援助。

  5.基本社会保险服务。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按规定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可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6.计划生育服务。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服务。

  7.基本社会服务。低收入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可按居住地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8.基本住房保障服务。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符合住房保障政策条件的可依规定向居住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享受与居住地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

  9.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在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时,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10.人才优待服务。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受聘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参加本居住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11.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取得户口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市、县两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有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3.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4.在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5.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6.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7.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8.可按规定申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具备从业条件的人员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权利。

  9.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程序可办理《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并凭证及相关证件向市交通运输集团办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待证。

  10.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11.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2.国家规定的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四、管理和保障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至少每3年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协调完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卫计等有关部门依托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记载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居住证登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日期。

  居住证具备机读和视读两种功能。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及居住证制作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五、法律责任

  (一)公民违反居住证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处罚。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居住证申请人拒绝受理、发放的。

  2.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

  5.篡改居住证信息的。

  6.拒不按照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或者便利的。

  7.不依法处理侵害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8.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六、附则

  (一)本规定所称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本规定所称居住地是指住址、就业单位、就读学校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

  (二)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已申领人才居住证的,不再申领居住证,享受本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三)居住证样式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确定并监制。

  (四)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证件持有人继续居住,按照本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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