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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门诊医疗救助标准,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3、患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特殊病种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批准,自付门诊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3、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单次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含6000元),超出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

  4、上述救助对象经医疗救助后仍然存在特别困难的〔即个人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加具调查意见,经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县民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再实施必要的医疗救助。?

  5、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儿童患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20%,具体按《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提高城乡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的通知》(肇人社函〔2014〕110号)执行。

  医疗救助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特殊病种包括:1.肝硬化(失代偿期);2.恶性肿瘤;3.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4.再生障碍性贫血;5.系统性红斑狼疮;6.精神障碍性病症(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抑郁症、焦虑症);7.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8.癫痫经常性发作;9.肾病综合症(原发性);10.重型β地中海贫血;11.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12.糖尿病;1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含肾脏和肝脏);14.血友病;15.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治疗;16.肺结核(活动期);17.慢性骨髓纤维化;18.儿童残疾性疾病(小儿脑瘫、聋哑、弱智、孤独症)。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和省、市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变性、整容等非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超出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同步、即时结算,具体按《怀集县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通知》(怀民〔2014〕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已领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医疗救助审批和发放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核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手续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违反规定批准或发放医疗救助的。

  (二)虚报、截留、挪用、克扣救助金的。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每年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和参加城乡医保人数人年0.5元标准,预算安排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二)县每年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20%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三)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五)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核算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及其他来源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应及时转入同级医疗救助资金专账核算。当年资金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财政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不得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若当年医疗救助资金出现亏损,县财政应追加资金弥补亏损。?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专账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不得从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克扣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本细则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我县2015年4月7日印发的《怀集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怀府〔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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