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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月25日起施行(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

  (一)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四)市人民政府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

  外省市号牌拖拉机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发布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三十二条城市快速路禁止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并禁止下列机动车行驶:

  (一)摩托车;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铰接式客车;

  (四)全挂拖斗车;

  (五)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六)专项作业车;

  (七)带挂车的汽车;

  (八)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

  (九)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二)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

  (三)正在运载学生的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

  (四)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

  (五)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

  第三十四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五)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六)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不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疾人证;

  (五)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六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第三十八条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让行规定:

  (一)同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和左转弯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左转弯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二)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三)车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先予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四)车辆驶入、驶出、穿越道路时,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五)行人因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借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时,行人优先通行;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让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

  第四十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情况的实时监测。发现道路交通拥堵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进行指挥疏导。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者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道路交通拥堵,驾驶人未及时自行移动车辆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本市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对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后,可以至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勘验定损、保险理赔等业务。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保险监督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定的,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代为保管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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