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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亮点:

【亮点】1

  从八条增加到二十二条,经营者义务更清晰

  据陈文超介绍,1996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只有八条条款,是根据当时的《消法》有关规定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

  而即将实施的《处罚办法》则将条款扩展为二十二条,对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该《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亮点】2

  保障消费者消费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市民消费购物,最主要的是图个健康安全。然而市民王先生就遇见了这样一件糟心事。去年九月,市民王先生在我市某超市花16元钱购买一瓶染发水,使用20分钟后,头部出现少量脱发,头皮局部红肿、灼热肿痛。王先生立即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医生告知,王先生的头皮问题是因为用了刺激性东西。随后王先生的家人多次找到超市协商赔偿问题,但是均遭经营者拒绝,遂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调解,超市赔偿王先生治疗及相关费用共计5000元。

  “这是新《消法》给消费者带来的‘力量’。”陈文超说,它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以及如果商品或服务非正确使用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警示和说明义务。对经营者提供缺陷商品或服务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措施。《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由工商部门依据新《消法》予以处罚。【亮点】3

  故意拖延受罚

  《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如何处罚,这也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据了解,去年实施的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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