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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下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校党委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原则制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长作为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重要事项的会议。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对会议研究事项享有最后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按照自身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据校党委批准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由校长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党委决定。

  学院作为学校内设的办学实体,依据学校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学院实行党政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由院长、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院务会议),按照校党委审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民主管理及其他工作。学院直属组织、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须经学校批准备案。

  第五章 组织和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学术组织和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设置教育基金会、校友会;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学科分类设置若干学部。学部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与学术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党的基层组织与行政机构同步建立。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运行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代表和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作出贡献。

  第六章 资产和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争取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实行成本核算,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七章 标识

  第四十二条 校徽、校标。校徽为圆形,由外圈中英文名和圈内图案组成。圈内中部图案整体造型呈树状,由下而上表现为雄鹰展翅高飞,到顶端演变成口衔橄榄枝的白鸽;圈内底部图案由延安宝塔和“1940”组成;校徽主色调为绿色,辅助色为墨绿色和褐色。校标为校徽中部的树状造型。

  第四十三条 校旗。校旗为长方形,白色旗面,正中为校标,校标下方为赵朴初题写的“北京理工大学”及英译名大写字母;校旗旗面长宽比例为1:0.618。

  第四十四条 校庆日为每年9月下旬的第一个星期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全会审定,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在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办学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程序与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同。

  章程的修订应由校长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办学活动必须遵循本章程;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及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予以修改或废除。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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