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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临时经济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五)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 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 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党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崇尚学术、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热爱生活的良好品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加教学实践、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等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干部、人事和劳动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就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 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 提高履行本职工作业务水平,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五) 不得从事并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六) 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权益。

  第六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构建校、部、院、系管理架构,建立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学院和独立建制二级单位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学部、院系和直属机构,并根据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逐步优化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与支持各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民主监督。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下列组织机构:

  (一) 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保障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

  (二) 设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三) 设立校友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保障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治理。

  第三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包括无形资产)入股的单位,依照法律和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科学性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等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并及时公布学校重大事项和办学状态,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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