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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三十条 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或与本小区业主同一家庭人员。

  第三十一条 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两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业主 人以上联名,可向业主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人。推荐者应向大会介绍委员候选人的情况。

  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时,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符合委员条件并且愿意竞选委员的,可直接向大会提交自荐书,无须经过业主联名推选。

  第三十二条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 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1人。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职权;

  (五)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 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五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条 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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