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的说明(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相关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和促进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核心,开展激励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提高自主创新辐射带动能力,建立与自主创新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实现人才、资本、技术和知识等要素自由流动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示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协调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建立示范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示范区管理中的跨部门、跨区域等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创新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召集,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财政、规划国土、教育、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国资、金融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日常组织、服务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实市政府有关示范区发展的决策部署。

  第二章 创新氛围

  第六条 示范区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开放共享的创新文化和企业家精神,形成敢于创新、善待创新的公民道德和社会风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七条 示范区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和企业家、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在示范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吸收更多企业、科研机构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协会、社团等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的沟通协调,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参与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的起草和拟订,归集、反映行业动态或者成员诉求,反馈政策实施情况。

  第八条 建立创新政策协调机制。制定、修改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涉及创新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听取市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注明。

  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修改、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影响示范区创新发展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市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第九条 市、区政府通过举办或者鼓励企业、学校以及协会等机构举办创新创业培训、比赛、论坛、展会、创意征集等活动,充分调动创新主体、创新要素的活力。

  市、区政府或者征集单位可以建立创意储备库,并为创意提供者与投资机构提供对接平台,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第十条 支持高等学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创新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提升在校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

  发挥孵化器作用,延伸孵化服务功能,与创客实践室对接,提供创业辅导和预孵化等专业服务,将创意转化为实践。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和孵化器延伸服务功能,政府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各类媒体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创新资源交流搭建平台,促进创新项目、资金、人才、服务的对接。

  鼓励媒体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创新创业政策宣传,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等形式,宣传创新企业、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创新成果、创新品牌,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管理机制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3219583.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