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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计划(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篇二:

  为进一步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健全我市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事件报告和卫生监督巡查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现有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以市卫生监督所为主体,乡镇、社区卫生监督协管员为支撑,村级卫生监督信息员为补充的三级卫生监督网络。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居)卫生室实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共同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市食安委办公室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

  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

  三、组织实施

  (一)领导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乡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王泽湘任组长,副局长彭学阳、市卫监所所长黄桂湘任副组长,郑力锋、刘小林、周涤江、李辉映、周幼萍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所。由市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

  (二)各级职责

  1、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定全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任、培训等工作。

  (3)负责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4)组织、参与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考核评估。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食品安全、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

  (2)实施日常性卫生巡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并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行政相对人,应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并配合调查。

  (3)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或线索收集、核实、上报工作,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表》,并协助卫生监督所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4)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负责辖区内卫生法制宣传咨询,协助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

  (6)负责本级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村卫生室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2)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存在职业危害等单位以及非法行医、游医药贩的摸底、造册和上报工作。

  (3)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

  (4)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在现有工作人员中配备专、兼职卫生监督协管员2-3名。在各行政村(居)卫生室中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卫生监督信息员。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实现卫生监督工作重心下移。

  (二)认真开展巡查、加强信息上报。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实巡查,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每月19日前将《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上报至市卫生监督所,每季度月末将巡查和信息登记情况汇总上报至市卫生监督所。

  (三)加大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稽查。市卫生监督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管工作进行稽查,及时解决在卫生监督协查中出现的问题、难题。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组织开展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培训,使其掌握协管服务技能,努力提供规范服务。市卫生监督所每年培训、稽查不少于2次。卫生监督协管员经市以上卫生局培训与考核合格后发放《卫生监督协管员证》,并配备卫生监督协管制服,统一着装上岗。

  (四)落实服务经费、实行目标考核。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及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工作经费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统筹安排。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考核纳入基本公共卫生管理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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