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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方和他方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属技术开发性质的,转化后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由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化前未就该项成果申请专利的,转化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合作转化各共有;

  (二)转化前完成方已就该项成果申请专利,专利批准后,其他合作方有实施的权利;合作转化作出重大创新,构成一项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合作各方决定不申请专利的,各方都有实施该项非专利科技成果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该技术应经其他合作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计算机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软件著作权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合作转化的合作各方均为软件开发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二)转化中产生的计算机软件在转化前计算机软件上后续开发的软件,后续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后续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共有人共同享有著作权,需要转让的,应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单位及其职工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秘密管理的规定,签订保守科技成果技术秘密协议,共同维护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金额,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者引技术进行二次开发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开发单位应当连续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金额,对完成该项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职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授予机关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检测组织者或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肋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权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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