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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计划(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篇二: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镇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农村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儿童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和《惠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十一届四次会议建议(含议案)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惠东县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以及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部门具体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紧紧围绕我镇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将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督促经营者自律与强化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整改与健全长效机制相结合,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冒伪劣农(兽)药、使用违禁农(兽)药、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私屠滥宰及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有效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农村食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整治(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1、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与整治力度。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和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品种以及主要销售流向,并建立小作坊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严格监督检查,督促小作坊自觉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产品执行标准、出厂检验记录等主体责任制度。实行强制抽验,定期对小作坊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小作坊食品标识标注管理,对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必须附加食品标识,严禁含有虚假、扩大内容。对于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高仿”等标识标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标识标注以及不具备与其生产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加强对面向农村销售的中小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生产、不再符合或不能持续保持取证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大对面向农村销售、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儿童销售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查验、记录及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制度。对于制度不落实、内容不真实以及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二)加强农村食品市场重点部位的综合整治(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1、集中开展对重点部位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与整治。以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周边的食杂店、食品商贩和流动摊贩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农村食品市场监管薄弱环节,摸清监管底数,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整治行动。加大对农村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假冒伪劣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食品市场重点部位“三无”食品、劣质食品、商标侵权、仿冒知名食逐户逐品牌进行排查。依法加大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对来源不清、渠道不明、标签不规范以及涉嫌侵权仿(假)冒等问题食品,全部下架,停止销售,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市场食品、乳制品、儿童(学生)食品以及其他涉嫌问题食品的监督抽检,加大风险预警和对假冒伪劣食品的追溯力度,坚决查清假冒伪劣食品的源头和流向,及时向镇食安委、辖区村(居)委和有关部门通报。建立假冒伪劣食品、供货商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2、严格食品经营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对食品经营者、现场制售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

  3、认真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农村食品经营主体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督促食品经营者、现场制售经营者严格落实以索证索票为核心的食品经营自律条线标准,严格执行食品、食品原料进货检查验收、购销货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自觉抵制购进、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督促食品市场开办者、经营柜台出租者及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

  (三)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综合整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中学、各小学、幼儿园具体实施)

  1、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综合整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以农村学校及学校周边区域、旅游景区、农家乐、乡村小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和农村家宴食品安全为重点,进行综合整治。要对农村学校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照餐饮服务许可标准,逐一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督促农村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严把原料进货关,做好原料采购台账记录,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落实餐饮安全公开承诺制度,要求农村学校负责人签订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在食堂醒目位置张贴。建立农村学校食堂餐饮安全信用档案。实施农村学校食堂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不符合餐饮安全基本条件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教育监管部门通报。严格规范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经营行为,联合县旅游部门、交通部门对各旅游景区和车站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农家乐餐馆等餐饮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证经营、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2、落实对学校食堂的管理责任。农村学校要制定完善学校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分管校长(园长)、食堂负责人、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员四级责任体系,落实校长(园长)是学校餐饮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大对食堂硬件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落实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堂的检查指导,着力改善学校食堂软硬件条件,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过期或“三无”食品进入学校,全面提高农村学校餐饮安全保障水平。

  3、加强农村餐饮服务单位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指导农村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规范餐饮经营行为。加大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力度,开展农村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集中培训,提高农村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安全知识和规范操作能力。加大农村餐饮服务单位基本卫生状况整治力度,做到场所环境干燥卫生,上下水通畅,加工设施设备与用具保持清洁、存放整齐。加大无证经营和违法添加行为打击力度,对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由农业、海洋渔业、畜牧、生猪、农残检测等部门具体实施)

  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种植养殖全过程监管,加大对以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为重点的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扎实开展农资打假综合整治,以规范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为重点,严厉打击经营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饲料生产加工环节添加非法添加物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农(兽)药经营档案制度,全面推行农(兽)药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

  2、规范农(兽)药和饲料使用行为。加大种植养殖过程中农(兽)药和饲料使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大力推进疫病专业化防治、农作物统防统治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鼓励使用优质、安全、高效的农(兽)药。强化农(兽)药安全使用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广大生产者科学用药水平。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兽药残留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深入开展畜禽“瘦肉精”专项抽检;在水产品主产区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抽查和海水贝类卫生监控与养殖区域划型,不断加大水产苗种监测力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由畜牧、生猪、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1、深入开展私屠滥宰、注水肉整治。加强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严惩不法分子。依法严厉查处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

  2、加强生猪养殖环节监管。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管,规范畜牧业投入品使用行为,严肃查处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和检疫不合格生猪的非法行为。严格开展屠宰检疫,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监管。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台账管理,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的,依法对屠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罚。

  4、加强猪肉产品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猪肉产品加工销售和餐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确保所购买肉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且检验检疫合格。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以猪肉为重点的牛羊鸡等肉品检验检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肉、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肉和注水肉等行为。

  (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由公安派出所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平海派出所、边防派出所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农产品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冒伪劣农(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线索,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要突出源头打假和重点打假,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农(兽)药等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市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七)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与评估(由卫生部门具体实施)

  制定农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面向农村销售的中小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风险监测力度,逐步了解并掌握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的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其危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及时发现农村食品安全隐患,及时进行评估预警,为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引导农村消费者科学饮食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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