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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雇佣员工合同范本(3)

雇佣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八条 雇佣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雇佣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雇佣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雇佣合同即自行终止。在雇佣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雇佣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雇佣合同自行终止。

  4.经雇佣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雇佣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雇佣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佣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雇佣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雇佣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雇佣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雇佣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雇佣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雇佣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雇佣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雇佣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雇佣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条 违反和解除雇佣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雇佣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雇佣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雇佣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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