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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2)

雇佣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雇佣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XXX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为了美化院内环境,长期保持清洁卫生,使之成为花园式单位,经研究决定,聘请临时工一名,负责局内环境卫生和花草树木维护管理,XXX同志(以下简称乙方)自愿承担此项任务,经双方研究特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给乙方每月工资____元,不享受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不负责安排乙方的三餐食宿,乙方中午可到甲方公司餐厅就餐,标准与甲方正式职工相同,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可以给予休假和其他照顾。

  二、乙方来甲方工作,甲方应根据需要添置劳动等工具,乙方要妥善保管,不得无故丢失。

  三、乙方就根据甲方卫生状况每天对全院进行大扫或小扫,确保院内卫生清洁。

  四、乙方负责甲方院内花草的种植维护管理(包括打药)和办公楼上下花盆的摆放,夏天做好冬季花木的养护准备工作,确保-局院内花草茂盛,一年四季办公楼有鲜花盛开。

  五、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甲方对因乙方过失发生的交通事故和生病不负任何安全责任和医疗费用。

  六、甲方对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添置的工具种子等一切正常要求尽量给予满足解决,客观无法办到的乙方不能非议。

  七、乙方在甲方工作过程中,表现好,成绩突出,大家反映良好,甲方年底给予奖励______元。

  八、本协议暂订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可顺延。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再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雇佣合同 篇4

  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以在淄博某建材市场为各商户提供装卸劳务为业。20xx年5月5日中午12:30许接被告谢某电话去被告仓库装货。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原告下车时不慎受伤致右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0元。在诉讼中,原告脚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并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3700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查找了包括《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之辨析与建构》在内的大量关于雇佣关系方面的学术文章,并与康桥淄博同事就该案进行了深入探讨。有人认为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雇佣关系的解释和处理不明确,而且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精神,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要由用人单位举证,法院有可能最终认定雇佣关系成立并判令被告赔偿。

  刘律师则结合本案案情及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通过对搜集的学术论文、现行法律规定等材料综合分析,认为该案中的原告系流动于淄博某建材市场的没有特定雇主的众多劳务工之一,每天在市场上自主承揽装卸劳务并为不特定的商铺服务,服务结束即行报酬结算走人,可自主再为其它商铺提供类似服务,其与被告之间仅是基于《合同法》调整的纯粹经济合同即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并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并遵守其规章制度的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定作人,不应对原告作为承揽人在从事劳务服务时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确定代理思路后,刘律师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基于自己代理观点的民事答辩状,同时向法庭提交《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通知法庭通知建材市场其他5个业户出庭作证,进一步佐证自己观点。同时,庭前与承办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为案件审理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裁判结果

  在法庭调查时,法庭主要围绕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及原告损失情况两个争执焦点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通过对原告的法庭询问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和固定工资;被告每次装卸货物时电话通知原告,原告带几个人、带谁去装卸货物由其自己决定;被告按装卸货物的多少支付其报酬,一般都是当天结算;原告除了给被告装卸货物外,也给其他客户装卸货物,同样是按照货物的多少获得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自己的体力劳动获得报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劳务人为给付对象,按照货物数量支付报酬。当被告有货物需要装卸时,被告打电话找原告装卸货物,双方即以默示方式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习惯仅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一种便利条件,并不是事实雇佣关系的形成。在这一合同中,原被告双方仅就临时装卸货物达成协议,至于原告及其他人如何分工装卸货物,均由其自己确定,被告仅按货物的数量一次性支付报酬。

  原告提供劳务的行为不受被告意志的左右,无须服从被告的监督管理,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货物装卸完毕并给付报酬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终结。因此,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雇主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37000元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和与被上诉人谢某的通话录音支持其上诉请求。

  在二审开庭时,刘律师就上诉人出庭证人和录音证据的瑕疵提出异议,并就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进行更加全面的阐述。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约束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是在承揽的???卸工作中受伤,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定作人,不对上诉人作为承揽人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最终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容易混淆并难以区别判断的三种法律关系。本案的代理思路和法院的判决理由为以后代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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