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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3)

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xx幼儿园

  乙方:自愿应聘担任幼儿教师工作的临时工

  xx幼儿教师实行招聘制,招聘实行一学期一聘。聘用条件为:

  (1)热爱幼教事业,对幼教事业具有崇高的敬业精神;

  (2)有一定的幼教工作经验;

  (3)取得县职高“幼教”专业毕业证书以上学历,或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六会”证书,或幼教专文考合格以上;

  (4)服从领导安排,能完成幼儿园长布置的各项保育教育任务。

  乙方自愿应聘到甲方幼儿园担任教师工作,经甲、已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向乙方提供办公设备、教材及其他设施、器材。

  2、关于乙方的待遇问题:

  (1)甲方每月向乙方发放750元的工资,每学期按5个月计发。

  (2)学期末,甲方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对乙方进行考核,(“绩”的考核来自每学月的目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给一定的学期工作考核奖(标准为:800—1000元)。如果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扣掉安全奖200。00元。如果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扣掉全期所有奖,并且追究相关责任。

  具体项目是:

  ①保教人数奖。目标为:全学期,幼儿在园人数若达到160人以上,幼儿教师人均奖100元;幼儿在园基数为160人,若每增加1人,人均又奖励5元。

  ②安全管理奖200元。目标为:全学期,乙方无安全责任事故,否则“一票否决”。

  ③师德师风奖200元。目标为:全学期,乙方职业道德表现好,工作态度端正,服从领导,服从分工,不讲价钱,不攀比待遇。若乙方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分工,则一次扣100元。

  ④出勤奖100元。目标为:出满勤。若乙方迟到一次扣5元,病假一天扣10元,事假一天扣20元,矿工一天扣40元。

  ⑤质量奖300元。学期末,甲方组织人员对乙方的保育教育质量进行考核,评出一、二、三等,按等级计奖。

  (3)每学期班级管理好,班级文化建设优良奖200。00元。根据考核奖励。。

  (4)认真组织好学生的午餐,期末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午餐组织费。

  以上待遇包含了养老、医疗、社会综合保险等待遇。

  3、对聘用的乙方在工作中不服从安排、调配,甲方将终止其合同,立即辞退。

  4、对幼儿家长不礼貌,与家长发生不该发生的争吵,影响学校和幼儿园声誉的,甲方将终止合同。

  5、由于乙方不负责任,所带(教)班级幼儿在园期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甲方将终止合同,并追究法律、经济责任。

  6、如乙方生病时间较长,不能担任保育教育工作的,甲方将终止合同。

  7、在幼儿教师体检中,如果乙方有传染病,甲方立即终止合同。

  8、生病产生的医药费用,有乙方自理。有病、有事请假,按幼儿园管理制度执行。

  9、若乙方在聘用期间自己提出终止合同的,学校不再发给乙方其它任何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认真学习有关幼儿教育的教育理论、保育教育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2、必须按照《幼儿园管理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3、认真履行幼儿教师职责,时时处处为家长着想,为幼儿着想,做到一切为了幼儿,为了一切幼儿,为了幼儿的一切。

  4、广泛宣传xx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优越性)、办园宗旨、保育教育质量,积极动员幼儿入园,千方百计完成入园率。

  5、乙方的劳动时间为一周五天工作制。若乙方担任值周工作,则每天8:00前到达幼儿园,开展幼儿的晨检接待、到扫环境卫生等。每日下午放学,待幼儿家长接完孩子后,方可离园。

  6、自觉遵守幼儿园的一切规章制度。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可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申请,待甲方批准以后,方可离岗。

  7、乙方向甲方保证:随着生源减少,公办教师的进入,若以后落聘,要与学校友好相处,不说有损学校的话,不做有损学校的事。

  三、聘期:一学期一聘,本学期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劳动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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