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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2)

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五条 聘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聘任期间不得在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二)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法定标准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办结甲方交办的案件。

  (三)乙方在办案时需独立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结案:

  1、从甲方立案人员中接受案件并签名确认:

  2、根据甲方指导安排案件开庭时间及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事宜;

  3、在庭审中以仲裁员身份参与审理案件;

  4、书写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

  5、依法将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送达至相关当事人;

  6、根据上级规范性文件及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将案卷进行归档。

  (四)乙方在办案过程中,应爱护和合理使用办案场所及相关物品,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场所或物品毁坏的,应照价赔偿。

  (五)维护甲方名誉和荣誉,若因乙方的不当言行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以恢复甲方名誉或荣誉等。

  第六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庭审纪律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审理期限内完成办案任务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员培训的;

  (五)其他不认真履行仲裁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兼职仲裁员;

  (二)聘期内未能完成年度办案任务的;

  (三)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32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四)在聘期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有玩忽职守、滥用权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因上述第(三)、(四)项原因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甲方今后不再聘任。

  第八条解聘由甲方的办案机构仲裁院提出,报经甲方同意后予以解聘。甲方对被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按月支付兼职仲裁员的办案劳务费。以当月结案数为计算基数,当月劳务费于次月的20日前予以发放。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办案或从事与办案有关的事宜时以及因其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保险赔付责任外的损失甲方不再负担。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未尽事宜,适用《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未作规定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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