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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资料(2)

建议书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及审批文件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依据;

  (二)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三)建设项目选址;

  (四)环境保护方案;

  (五)节约能源、资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方案;

  (六)项目外部配套条件;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投资估算及投资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市本级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旗县区发改部门或乡镇上报或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或转报时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申请文件;

  (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三)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函以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借款意见;

  (六)财政部门和其他出资方的出资承诺证明;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项目受理后,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应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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