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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借款合同(4)

借款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13)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6、保证人如发生上述5(4)至(14)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十一条 合同的履行:

  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二条 借款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保证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及其他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4、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本合中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保证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5.本合同一式______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和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

  贷款人

  贷款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保证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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