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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10)

借款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6)企业歇业、被 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责任承担。李国光在当前审理民事案件中的问题关于“清算主体的责任中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和企业法对清算主体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的职能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如果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实际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清算责任;如果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则无疑对债权人构成侵权,应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七、时效问题

  关于时效问题主要应该注意两个方面。

  1、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超过时效的,其超过时效的证据应该由主张超过的举证。认为没有超过的应该对没有超过时效举证。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进行认定。但是,有的虽然超过了时效,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另行给债权人写了还款计划。对此,最高法院1999年1月9日通过并于2月16日实施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 向借款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应该认定债务人对还款作了新的承诺,在新的承诺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又起诉的应该支持,判决债务人承担责任。

  2、担保人在催款单上签字不能认为是对原担保的重新确认。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可以认定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但如果担保人仅有这种情况则不能认定对担保关系的重新确认。一是最高院的解释并没有涉及担保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扩大适用的原则,不得对担保人适用。二是担保合同必须是书面协议形式。主债权可以重新确认,但担保过时效后没有重新确认的规定,即使确认也应该用书面形式明确。仅仅在通知单上签字不足以认定重新确认担保。因此,原担保人不应再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担保人也是债务人之一,如果担保人明确地以书面形式承诺担保原有债务,也应视为放弃了对担保时效的抗辩,应该承担责任。如某贸易公司于1998年7月5日从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并由某集团公司担保。1999年5月,贸易公司通知银行自己已经无力还债。银行立即就贸易公司是否能偿还债务进行调查,结论为贸易公司已经无还债能力。此后,银行抛开贸易公司,开始与集团公司进行接恰,由于集团公司资金紧张也一直未能解决。经银行要求集团公司于2001年9月出具承诺函,同意按原合同约定条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001年11月银行起诉,要求贸易公司和集团公司偿还借款,经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知道贸易公司无还款能力后的二年多的时间里未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予支持。集团公司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又 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该种抗辩理由不应支持,判决集团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此案与前案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明确地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则不可反悔。

  八、关于逾期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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