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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与常见问题(3)

借款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借款利息约定引发的法律问题

  借款一般来说都会有一个成本的问题,因为资金存在银行会有利息收入,要是借给朋友同事,如果是去做生意,可能也会考虑要借款人支付一定的利息。对于出借人来说,一时的碍于情面,在借款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定利息,将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不仅白帮了借款人的忙,自己还平添利息的损失。因此在个人借款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就是利息。

  1.涉及认定利息支付的法律问题。鉴于这种个人之间的借款常常发生在相互熟悉的人之间,具有互助性质,因此是否需要支付利息,法律上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完全取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既可以支付利息,也可以不支付利息。例如张某与刘某是关系很好的同事,刘某在电话上向张某说欲借款1万元并付利息,张某同意了。见面付钱时,刘某打了借条但未将利息写上,还款时刘某否认约定了利息,双方起了争执。这种书面约定借款,但对利息无约定而发生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合同里面不写利息的话,就视为自动放弃了。借款人没有利息的支付义务,只返还本金就可以了。

  2.涉及借款利率约定是否合法的法律问题。前面讲到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支付利息,就会涉及到利率的问题。个人之间的借款有时会因为利率过高而发生纠纷。例如2000年1月,李某因开饭店向王某借款3万,月息2分,约定同年9月还本付息。双方就具体事宜签订了协议。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李某答应还款,但不愿按约定支付利息,认为借款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属于违法的高利贷。王某索要利息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的利率不能由借贷双方随意约定,只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率才能受到保护,一旦认为是民间放高利贷的行为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不为高利贷,受法律保护;超过此限度的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结合本案,李某为开饭店借款属经营性借贷,月息2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为7厘,不到3倍,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四倍的限度。不属于高利贷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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