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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个人年度总结范文(5)

年度总结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执行案件在经过执行过后往往会面临三种结案方式,一是执行完毕(包括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二是执行和解结案,三是程序终结结案,这里重点讨论第二种和第三种结案方式,我个人觉得执行和解和程序终结有时候是为了结案而结案即为了能在审限内结案无奈做出的,两种结案方式于申请人而言并不能很好的保障其权益,同样对于法院而言也会加重日后的工作负担,因为日后申请人往往会因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而申请恢复执行;或者是日后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这在无形中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且也可能会造成时间跨度长的老案旧案。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有时候出于种种目的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假作和解,履行其中一期义务后便不再按协议履行,其最终目的是恶意躲避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若能够加大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如规定不按协议履行法院可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提高执行和解案件的实际履行率及执行标的到位率。程序终结案件往往是法院在穷尽一切手段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做出的,然而这种结案方式的弊端显而易见,所以有必要加强对程序终结案件的审批流程,其目的在于规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严格控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强执行案件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实现执行公正与效率。我的理解是对于程序终结案件在卷宗中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要有充分的材料进行说明,如要有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委会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不动产、动产的查询记录等等。具体做法可以参照宁国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操作规程(施行)。时下各级法院系统都很重视审判管理工作,尤其是注重各别指标如裁判自动履行率和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这两个指标和执行工作息息相关,还有就是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所以在大的背景下规范程序终结案件更有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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