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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审计意见类型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2)

审计报告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持续经营能力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当会计主体出现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时,出具何种类型的审计意见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这种主观性依然是以客观因素为依据的。中注协标准部在2001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分析中披露,在持续经营问题的审计报告行为上,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有些注册会计师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这说明某些注册会计师针对持续经营能力发表的审计意见存在定性不准的问题。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界定审计意见类型的重要依据

  对任何事情的判断都必须建立在充分、适当的证据的基础之上,但持续经营能力往往涉及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如上市公司诉讼事项法院尚未判决、对外担保数额巨大、因税务纠纷造成进口设备被海关扣押等。一般来讲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发生,但其结果在审计报告日还没有出现。对于已经发生的部分,如果被审计单位配合,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得审计证据。而对未发生部分的事项,不管被审计单位配合与否,注册会计师都不能获得证据,因为有些审计证据目前根本就不存在。也就是说对于持续经营事项注册会计师一般不能形成全局性的、肯定性的结论。因此,当被审计单位出现持续经营不利的迹象时,不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如何公允、全面,注册会计师也绝对不可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至少要加强调事项段,提醒报表使用人注意不可验证和不可控制的事项。但是,如果不确定事项的未发生部分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不是实质性的,那么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报告、保留意见报告和否定意见报告;如果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未发生部分对审计意见影响巨大或注册会计师对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已发生部分未能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来推断整个事项对报表使用人的决策和判断的影响程度,注册会计师应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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