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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4)

赠与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当赠与人将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赠与物赠与受赠人时,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得以赠与物已经赠与对善意第三人行使抗辩权。

  四、受赠人请求交付赠与财产的权利和赠与人责任的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与合同一旦生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一方负有义务和责任,而受赠人一方仅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主要是:

  1.接受赠与和请求交付的权利,受赠人可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接受赠与,接受赠与人把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自己。

  当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标的物时,受赠人可请求赠与人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赠与标的物。赠与人拒绝时,受赠人可请求法律救济。

  2.损害索赔权

  当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受赠人有权就此向赠与人进行索赔。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

  1.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就是按照赠与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受赠人。

  2.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赠与人不履行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当赠与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是指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在附义务赠与中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是附加于赠与的,并不是独立于赠与合同之外的其他内容或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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