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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3)

赠与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二,财团法人。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最终集中于是否承认社员可以改变公司的权利能力这一点上。社团法人(如公司)自然可以改变自己的经营范围,但财团法人(如寺院、学校、医院、基金会)则不能轻易改变章程和经营范围。这是因为,财团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得人民可以超越个人的生存界限,以组织体的形式来完成一些长期或者永续存在、有意义的社会目的,促进公益事业,带动社会发展,而不必因为捐助人的死亡或者捐助人财产的增减而受影响。”这就是赠与物对原所有人的意志的保留。

  无偿行为在商业社会中的价值

  现代商业社会中,“工业化就是竭尽全力地置换人们的行为模式”,“让人们变得无名无姓”。有偿行为(买卖、租赁等)发挥着财产流转增值的重要作用。契约基础理论以“买卖”为范本加以创设,以及民法的商法趋势等都提供了人成为“经济人”所需的全部技术手段,这也令现代私法视野中的主体“人像”走上普遍商化的不归路。同时,这也给以“个人主义”为标签的现代性肇致了深刻的危机,人类学家所描述的那种田园牧歌式的社会团结与协作图景已为个体的、冷冰冰的经济人交易的图像所取代。正是在此背景下,无偿合同被民法学者称为既不符合“公平”,也不符合“人性”。但是,到底哪些人性才最接近真实的人性?在众多关于人性的争论中,哪种人性标准最具可信性?也许莫斯的回答对我们有启发意义:

  人们应当重新回到法律的坚实基础,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原则上来。既不能以为公民太善良、太主观,也不能把他们想得太冷酷、太实际。人们对他们自己、对别人、对社会现实都会有一种敏锐的感觉。他们的行为举止既会考虑到自己,也会考虑到社会及其亚群体。这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无论是最进化的社会、近期的未来社会,还是我们所能想象的最落后的社会,都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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