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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3)

赠与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赠与合同 篇8

  一、口头赠与合同真的有效力吗?

  答:赠与合同是需要公证的,没有公证的赠与合同需要当事人有实际的所有权转移行为才能使合同生效。

  但是社会捐助,公益捐助虽然可以口头赠与,但是它们可是有特殊“金刚罩”的“特种赠与”哦。只要当事人进行口头承诺就生效哦,这是为了保护公益事业的原因。

  二、赠与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撤销的合同:

  1.赠与财产在转移所有权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2.严重侵害了赠送人和近亲属的利益。

  3.抚养义务没有履行的。

  4.赠与附加的义务没履行

  撤销权的期限是知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适合前面那几项。

  三、为了得到赠送,而与对赠与人进行伤害,该怎么办?

  答: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继承人和代理人撤销的期限是6个月内。

  四、赠与的东西有瑕疵,这个责任谁负责?

  答:赠与人负责的情况:

  1.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缺陷的。

  3.赠与人保证没问题的。

  五、负担不起,还要继续赠送吗?

  答:赠与人经济显著恶化的,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正常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的赠与义务。

  六、送给未成年人的行为,有效吗?

  答: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赠与有效,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七、赠与需要受赠人接受才能成立吗?

  答:赠与合同需要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后才能成立。且受赠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消极沉默不产生接受赠与的法律效果。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自受赠人接受赠与之日起生效。附加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履行义务时生效。

  八、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的区别

  答: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而附义务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以求得结果的实现。

  九、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答: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十、附义务赠与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

  答: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赠与合同 篇9

  三年前经人介绍与张某再婚。再婚不到一个月,张某即外出打工,钱某在家照顾他患病的母亲和上小学的女儿,并负责耕种张某家的承包地。前不久,张某突然向钱某提出离婚,经过考虑钱某同意离婚。他们两人在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为了感谢钱某三年来对他及家里的照顾和帮助,主动提出将他婚前的客货两用车(价值约1万元)给钱某,还要借1万元现金给她。钱某当时不肯要,但张某却执意如此,并写入了他起草的离婚协议中,钱某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在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前,张某就把1万元现金给了钱某,之后他们持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办完离婚手续几天后,当钱某提出将客货两用车交给她并过户到她名下时,张某却反悔了。他称以后还要靠搞运输谋生,而且他已咨询了律师赠与是可以撤销的。请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可以撤销吗?

  分析: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是先看看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就是说,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有几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就不能撤销。钱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为从道德的角度讲,张某有义务对钱某有所补偿,从本案所反映的情况看,张某赠与钱某财产也是在尽道德义务。

  因此,尽管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没有转移,张某也是不能撤销赠与的。钱某可以与张某好好协商,讲明其中的道理。《合同法》第188条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如果实在与张某协商不成,钱某可以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他们离婚协议中关于对客货两用车赠与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钱某获得赠与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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