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XX,住址:,身份证号码:。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XX办出示财产价值证明。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的范围和对象是:XX申报的房屋建筑物5处。这些房屋建筑物分别位于,总建筑面积279.21平方米。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XX年07月18日。选取20XX年07月18日为评估基准日,是因为该评估基准日能够使评估结果有效的服务于评估目的,本次评估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以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是与资产占有方及委托方商定的。
五、评估原则
本次评估遵循了国家规定的原则及行业公认的原则:
(一)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二)遵循资产持续经营、替代性和公开市场等操作则;
(三)遵循了国家及行业公认的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一)法规依据
1.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资办发(1992)年36号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及其附件;
3.国资办发[1996]23号,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财政部财评字[1999] 91号文“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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