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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2)

租赁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租赁合同 篇3

  合同号: 商铺号: 品 牌:

  4010 上海歌城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XX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年月日

  1、出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XX省XX市XX区XX路以南民主路以西的甲方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4010室(部位) (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的平面图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可出租面积(GLA)约为 1729 平方米,以该房屋所在地房屋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为准。

  1.2 1.3

  2、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2.1

  乙方保证该房屋仅作销售/经营 上海歌城KTV 之用途,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2.2

  在该房屋对外开业前,乙方应取得其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所有行政许可和/或证照。如因乙方的违法经营活动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2.3

  乙方同意全年每日持续营业,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营业时间。但甲方有配合协助乙方正常营业的义务。

  2.4

  乙方同意每年自费在购物中心举办不少于次的大型促销/推广活动,上述活动举办前应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2.5 2.6

  若甲方发行之各种VIP贵宾卡、会员卡,乙方应全力配合接受使用。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署日至本合同终止日期间不在以购物中心为圆心的半径米的范围内(包括购物中心沃尔玛内)新设经营相同品牌之分店、加盟店,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在乙方纠正违约行为之前,应按每日人民币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日之内仍未纠正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还需承担相当于三个月保底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和的违约金。

  3、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3.1

  本合同租赁期(不包括装修免租期)为 乙方需要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至少3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3.2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的该房屋的具体交付日期,乙方应根据甲方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前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若乙方延迟办理该房屋验收交付手续,每逾期一日,乙方装修免租期相应扣减一日。

  4、装修免租期 4.1

  自该房屋交付日起,乙方可享有,90日的免租试营业期。乙方应尽量配合甲方书面通知的20xx年9月10日购物中心开业日开业,但甲方最迟不得超过20xx年10月31日开业,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每日保底租金的两(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2

  5、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 2 -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

  甲方根据经营需要设定新的抵押时,应提供银行同意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该房屋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等交房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甲、乙双方同意以该交房标准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因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但应支付水、电、燃气、通讯费、超时空调费(指购物中心正常营业时间以外的空调费)、垃圾清运费及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第一年至第十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平方米/月(“保底租金”)或该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以较高者为当月适用租金。

  第一年至第五年期间如果乙方月营业额超过80万元人民币时,超出部分按照8%加收租金; 第六年至第十年期间如果乙方月营业额超过80万元人民币时,超出部分按照11%加收租金;

  5.2

  上述保底租金和提成租金均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宣传推广费及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乙方应于计租日开始前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的保底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以后均按照三个月支付的方式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如当月提成租金较保底租金为高,乙方须于次历月五(5)日内向甲方缴交该差额。如起租日不是该历月首日,则乙方应在起租日以前按比例向甲方支付当月的保底租金、物业管理费。

  5.3

  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工作人员配合乙方收银或采用其他方式掌握乙方实际经营业绩。

  乙方须于每历月五(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历月的销售报表、报税单、发票及每日POS机收银单,以及该上一历月的提成租金计算单。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就上述每月的销售报表、报税单、发票、每日POS机收银单等资料作不定时的审查,同时乙方须于每个日历年度终了后六十(60)日内向甲方提供由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乙方在该房屋的全年营业总额(含每月营业额明细)的审计报告

  乙方在交易提交上有虚报、隐瞒交易货款或与甲方派驻的收银、核查人员串通等作弊行为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3)个月的保底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和的违约金,若乙方再次违约,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保证金,同时乙方仍须支付相当于六(6)个月保底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和的违约金。

  5.4

  合同期内,乙方应根据租金的交纳时间和方式同时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公司按人民币/平方米/月支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按该房屋可出租面积计算。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支出调整物业管理费,但上述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物价法规的规定。

  5.5

  物业管理费包括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公司提供的下列服务的费用:中央空调(购物中心正常营业时间内)、公共区域的照明、绿化、一般保安服务、清洁、灭虫、公共费用、公共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及更新,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的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5.6

  租赁期内,乙方应于每历月1日前按人民币/平方米/月(按该房屋可出租面积计算)向甲方支付当月的宣传推广费,由甲方统一支配使用于整个购物中心的宣传推广。

  5.7

  乙方应按月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宣传推广费或其他费用。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需按逾期支付欠缴总额的0.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应与欠缴费用一并支付。

  5.8

  乙方同意自行承担使用该房屋所发生水、电、燃气、额外空调费及其他全部费用,乙方应于收到帐单后7日内支付该等费用。

  5.9

  6、 保证金 6.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二个月的保底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和之金额作为保证金,以保证其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6.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甲方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宣传推广费及其他费用等,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所欠款项及相应的滞纳金;若乙方欠缴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达1个月,甲方还有权停止水、电、燃气的供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停止水、电、燃气的供应期间,不影响甲方在此期间向乙方收取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权利。若甲方从上述保证金中扣减、抵销任何乙方应付而未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后尚存在未付之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5)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

  - 3 -

  若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立即返还该房屋并于本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付清尚未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违约金等)。

  6.3

  7、房屋维修保养责任 7.1

  甲方承诺按管理规则对该房屋及甲方所有的附属设施的损坏或故障进行维修。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可对有关的损坏或故障代为维修。但紧急情况下,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甲方报修。

  7.2

  乙方同意负责租赁期内对该房屋的内部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使该房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正常的折旧磨损除外),若由于乙方或其雇员、承包商或供应商之故意或过失造成该房屋或购物中心其它部位的损坏,乙方应聘用甲方认可的.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维修商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否则甲方可代为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7.4 8、装修 8.1

  乙方在该房屋交付后若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乙方及其承包商应按照甲方公布的租户装修守则进行。具体实施双方可另行签订进场装修协议。

  8.2

  乙方应在装修前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施工计划、说明、图纸和效果图等资料,经甲方、管理公司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开始装修,乙方二次装修的消防和质检报批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有关费用(若有)均由乙方承担。对于消防工程,乙方同意使用甲方指定的承包商进行。

  8.3

  乙方的店面和任何面对公共区域的布置标示必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批准方可制作和设置;除甲方统一制作的标识外,乙方任何设置在公共区域的标识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8.4 8.5

  9、 管理规则 9.1

  管理规则是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向购物中心的租户发出的管理规则、规定、守则、指引等购物中心规章制度

  9.2

  乙方在该房屋内进行的业务经营或一切其它行为、活动和事项须遵守、服从及符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公布的上述管理规则,并同意该管理规则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9.3

  乙方对购物中心顾客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具备该商品或服务所应具有的许可、证明或其他文件。任何购物中心顾客对乙方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由乙方负责在合理时间内妥善处理。若因乙方在该房屋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致使甲方向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乙方应立即全额补偿。

  10、保险 10.1

  甲、乙双方应向在中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附加公众责任险、营业中断险和盗窃险及国家地方政府部门要求的保险,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乙方财产险保单上须明确包含“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乙方应购买的公众责任险其单项责任限额应不少于甲方指定金额。

  10.2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对由其导致的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或/及人身伤亡负责。若有关的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

  - 4 -

  租赁关系终止后,若乙方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且在乙方按原样将该房屋交还甲方后,甲方同意在乙方付清租赁期间发生的全部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后,在九十(90)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保证金。

  乙方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装修期间,如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损坏该房屋或购物中心的任何部位,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乙方应自费办理该房屋装修期间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并完全承担因施工所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

  险的赔偿金不足以(或不能)赔偿受损方的损失,致使甲方或其雇员为乙方的行为向任何第三方作出赔偿,则乙方须视具体情况向甲方或其雇员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0.3

  乙方须按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有效保险单或其他凭证。若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前述保单或凭证,乙方同意由甲方代乙方购买相应的公众责任险和国家地方政府部门要求的保险,保险金额由甲方确定,相关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保费。

  11、房屋的返还 11.1

  在本合同期满或因任何原因终止时,乙方应在五日内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后(乙方在不损害房屋主体结构前提下将可移动设施、设备移走,不可移动设施、设备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需要恢复原状,如果必须恢复原状的,恢复费用由双方确认各自承担一半)交还给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占用该房屋的(包括以人或物品占用):

  1)乙方应按日保底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逾期占用使用费和逾期占用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 且乙方将被视为是自动放弃该房屋内的装修、设施、设备的产权或使用权,甲方有权就此作出处理,乙

  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甲方清除上述装修、设施、设备或物品的开支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费用。

  11.2

  12、 转租和转让12.1 12.2

  乙方不得将该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以任何形式转租、交换或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方式转租或交换于第三方。

  甲方在租赁期内可以不经乙方同意而转让、抵押该房屋或将本合同转让給第三方,但前述转让或抵押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且受让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义务。乙方在此放弃其拥有的任何购买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无论是法定的或其他,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优先购买权或购买选择权)。

  12.3

  乙方同意本合同受限于并从属于为向该房屋之建设提供融资的贷款人(“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在该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抵押”)及其条款与条件。在抵押权人或购买人获得该房屋产权的情况下,根据其书面要求,乙方承认抵押权人或任何购买人权利, 并且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当继续有效并且可以为抵押权人或购买人对乙方执行,就如同本合同是在抵押权人或购买人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业主与乙方签订的一样。

  12.4

  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均次于及从属于现在或将来在该房屋上设立的抵押和与之相关的续展、变更、替换、合并和延期。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请求签署并提交甲方抵押权人所要求的各项文件以保证使前述从属安排生效。

  13、不可抗力、合同的解除 13.1

  如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可预见、无法控制、非因无法履行义务一方的过错或疏忽所致的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乙方无法继续其正常经营活动),则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立即将该不可抗力事件书面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期间,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暂时不履行其义务,也无须对另一方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不便、麻烦或不适进行赔偿。任何相关的期限应根据该事件所影响的期限相应顺延。不可抗力事件消失时,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继续履行其义务。

  “不可抗力”应被定义为: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洪水、台风、地震、战争或军事行动、内乱或民众动乱、恐怖主义行动、火灾、爆炸、罢工(甲、乙双方内部员工的罢工除外)等情况及类似的天灾;以及任何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更改。

  13.2

  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已付之保证金或

  - 5 -

  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租赁保证金不足抵扣,乙方必须足数赔偿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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