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②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③逾期不交纳租金,经出租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④承租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出租方必须尊重承租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 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 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其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经 公证(或鉴证)机关公证合同正本一式 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 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出租方: (盖章)
代表人 (盖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承租方: (盖章) 代表人: (盖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担保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订立合同地点:
订立合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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