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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4)

租赁合同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房屋租赁合同6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连带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第一条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范围与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经甲乙双方洽订为________年______个月即自民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每学期(六个月)新台币______元整(收款付据)乙方每年(十二个月)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纳(电灯费及自来水费另外)。

  第四条租金应于每月以前缴纳,每次应缴年个月份乙方不得藉词拖延。

  第五条乙方应于订约时,交由甲方新台币万千元作为押租保证金,乙方如不继续承租,甲方应于乙方迁空、交还房屋后无息退还押租保证金。

  第六条乙方于租期届满时,除经甲方同意继续出租外,应即日将租赁房屋诚心按照原状迁空交还甲方,不得藉词推诿或主张任何权利,如不及时迁让交还房屋时,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请求按照租金二倍之违约金至迁还完了之日止,乙方及连带保证人丙方,绝无异议。

  第七条租赁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继续租赁达成协议,俾利甲乙双方处置其房屋与家。或办理继续租赁契约。

  第八条契约期间内乙方若拟迁离他处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未到期之一个月房租,并应无条件将房屋照原状还甲方,甲方即同意解除契约另外招租。

  第九条房屋有改装设施之必要时,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后得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还房屋时自应负责回复原状。

  第十条甲方如有正当理由需进入房屋,除有紧急事故外,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前通知,否则乙方得拒绝甲方进入。

  第十一条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村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第十二条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过失致房毁损,应负损害赔偿之责。房屋因自然之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责修理。如甲方不于相当期限内修缮者,乙方得终止契约或自行修缮而且请求出租人偿还其费用或于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乙方若有违约情事,至损害甲方之权益时愿听从甲方赔偿损害,如甲方因涉讼所缴纳之诉讼费,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如有违背本契约各条项或损害租赁房屋等情事时丙方应连带负赔偿损害责任并愿弃先诉抗辩权。

  第十五条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约各条项规定,如有违背任何条件时,甲方得定一个月以上期限通知解约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印花税各自负责,关于房屋之一切捐税由甲方负责。

  第十七条本件租屋之综合所得税,若较出租前之税额增加时,其增加部分,应由乙方负责补贴,乙方绝不异议。

  第十八条租赁期满迁出时,乙方所有任何家杂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应视作废物论,任凭甲方处理,乙方绝不异议。

  第十九条本租金凭单扣缴由甲乙方负责向税捐稽征机关负责缴纳。

  第二十条本契约未规定之事项,悉依民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

  上开条件均为双方所同意,恐口无凭爰立本契约书参份各执乙份村执,以昭信守。

  立契约人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丙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7

  甲方: (身份证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甲方将属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出租与乙方使用。现根据《合同法》,签订如下合同:

  一、租赁标的

  坐落于 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二、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甲方的上述房屋,用于宾馆住宿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期为5年。

  四、租金标准及给付方式

  第一年租金标准为800000.00元/年,以后每年按20000.00元/年递增。

  第一年租金于甲方按约定将房屋移交乙方当日付清(已交定金可冲抵租金),自此计算租期。第二、三年、四年、五年租金须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付清当年度租金。

  五、其他费用的收缴

  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脑网络费用,由乙方自行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

  六、成约定金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成约定金100000.00元:

  甲方承诺,在甲方与前租户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日内,确保前租户将租赁房屋腾退,甲方将租赁房屋及室内装修、设施设备(即前租户在租赁期间所做装修、添置的设施设备须完好无损)移交乙方,将水、电、天然气、宽带网络立户过户至甲方名下。

  如甲方未能实现承诺,则返还乙方双倍定金,本合同解除。

  如甲方实现了承诺,乙方须履行本合同,定金转化为租金。否则,定金归甲方所有,本合同解除。

  七、其他约定事项

  1.具备履约条件后,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前述证照无法办理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将已交定金退还乙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权转租房屋,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不变。

  八、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

  2.因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未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3.如因房屋被征收征用以及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互不构成违约,互不补偿。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除赔偿未违约方经济损失外,另赔偿未违约方违约金100000.00元。

  十、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

  十一、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商不成,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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