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产。乙方应按照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产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或拆改变动房产结构或损坏房产;
(2) 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产进行违法活动的;
(3) 拖欠房租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 甲方逾期交房或乙方逾期还房。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滞纳金,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口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口 依法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甲方交房日水表数、电表数、煤气表数等相关内容见物业交接表。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叁份,由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叁方签(章)后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
丙方(签章)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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