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救援条款
1 由于机器本质故障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乙方无法修复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前往车辆所在地免费排除故障,确应客观原因(如道路无法通行,路途遥远等)无法前往救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决办法,并由甲方承担故障期间租费的40%和排除故障直接费用。
2下列情况由乙方承担救援费用:
(1) 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的故障;
(2) 行车前准备不足(如燃油不足,水液不足等)
(3) 车辆警示灯报警后继续行驶造成机器故障的(如机油缺少,水箱少水,气压不足);
(4) 驾驶员应知应会,能自行排除而不排除的(如加水,换轮胎等);
(5) 交通事故后,乙方需要救援的;
(6) 被盗抢或其他情况车辆和人员处险时。
3救援收费标准:30公里以内的救援每次(天)收取救援费用50元及相关过路过桥费和其他相关费用,30公里以外的每次(天)收取救援费80元及相关过路过桥费,车辆燃油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变更条款
1租期界满后,乙方需续租时,应提前3小时(租期超过10天的提前3天)想甲方申明并办理续租合同。
2乙方或担保人变更地址,联系方法应提前通知甲方。
3变更担保人或担保人停止担保或没有能力继续担保的,应提前写出书面通知,甲,乙双方许可,担保人认可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4其他合同条款需变更时应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写出协议。
5因国家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影响,需解除合同时,双方协商后终止合同。
第九条 担保责任
1担保人就本合同乙方在合同履行中负连带担保责任,在担保期内在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放履行。
2担保人担保期限为叁年,自担保人签字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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