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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师资格考试资料(2)

素材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考点八:《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或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1】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2】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爱国守法”

  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爱岗敬业”

  师德的灵魂——“关爱学生”

  教师的天职——“教书育人”

  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为人师表”

  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终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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