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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森林火灾的手抄报(3)

手抄报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森林防火组织机构

  1、指挥机构。森林防火最高指挥机构是国务院领导下的森林防火部际联席会议。在国家林业局设有森林防火办公室。

  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区的村应当设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护林员。

  2、扑火队伍。全国重点火险单位应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其它重点火险单位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应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林区乡镇、村应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伍。

  3、联防组织。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共同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按照“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轮流值班,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互通情报,有了火情互相支援。

四、行政领导负责制

  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即指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四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对所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1、一次烧毁森林10公顷以上的,给予有关乡镇、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一次烧毁森林30公顷以上的,给予有关乡镇、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给予有关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其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标准

  1、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它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失火案: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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