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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试题及答案(2)

试题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简答题

  1.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P37-40)(10分)

  答:(1)独立权 :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具体来说,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命令或限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国家无论大小、强弱,或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发展程度如何不同,在国际社会中都是平等地进行交往,在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同处于平等地位。

  (3)自卫权 :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位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4)管辖权 :通常是指国家对人和物以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包括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  、普遍管辖。(如果记忆的多可以分别说出四种管辖权的概念)

  2.简述解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P428-430)(10分)

  答:(1)同意:一个国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在与该国的关系上,这一行为就不再认为是违法的,但是有关行为应以受影响国予以同意为条件。同意必须有效、明示和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基本原则所确立的国际义务。

  (2)自卫:一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所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虽然使用武力,但并不违法,即并不违反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规定。

  (3)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反措施的限制条件,第一,反措施的方式和期限应以恢复履行义务为限;第二,反措施的力度要与受到的损害相当,不能过度使用反措施;第三,反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所规定的义务;第四,采取反措施的国家依然负有义务积极寻求和平解决争端的途径,尊重外交、领事特权豁免不受侵犯;第五,一旦违约国恢复履行义务,或有关争端已交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反措施就应当停止。

  (4)不可抗力:一国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即由于该国无法抗拒、无法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不能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该国可以不承担国家责任。

  (5)危难与危急情况:危难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的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危急情况指一国为保护本身的根本利益、应对严重而紧迫的危险不得已而所作出的、但是违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并不严重损害对其承担义务的国家的根本利益。

  3.简述外国人的待遇原则(P74-76)(10分)

  答:(1)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2)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的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的根据是国家间缔结多边或双边条约中载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第一,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第二,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或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第三,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第四,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情形。

  (3)互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须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同样给予该国国民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为前提。

  (4)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4.简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原则(P417-418)(10分)

  答:(1)善意原则,它要求对条约加以善意的解释,解释应合理、合法:同一条约中的字句应作前后一致的解释,同一字句在不同条款中应作一贯解释,解释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及条约法规则。

  (2)整体原则,它要求根据条约的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进行解释:上下文有矛盾的,应结合上下文的整体意思;特殊用语与一般用语矛盾的,先依特殊用语;有明显错误的,依正确的意思;整体解释原则包括使用条约之准备工作等补充资料。

  (3)目的原则,它要求特别注重条约所载的目的和宗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用最符合条约的目的宗旨的意义。

  (4)通常意义原则,常设国际法院和国家法院在其判决及咨询意见中曾多次指出,“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通常有的意义解释,这是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并强调“解释及适用条约约文时,首先要尽力按约文的自然而通常的意义使条文有效”。

  1.试论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域的划分(P134-148)

  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域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领海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的距离;在海洋的一些区域,大陆边伸展到离海岸很远的地方,最远处达800海里,为了防止沿海国的大陆架过宽,公约对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这一界线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公海是指国家对其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即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试论述什么是难民?请阐述当前国际法上关于难民地位取得的规定,并结合欧盟难民危机进行评析(P93-95)

  答:广义上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的规定,难民包括两类人:一是根据国际联盟主持订立的有关协议、公约和议定书或联合国国际难民组织约章被视为难民的人;二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原因的迫害而留于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取得难民身份的条件:第一,栖身于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以外;第二,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和不能或不愿返回经常居住国;第三,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个人取得难民身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但并非具备这些条件者就都可以取得难民身份,因为公约和议定书还规定了排除条款,排除了以下三种情形的人取得难民身份:第一,已得到联合国保护的人;第二,被认为无须保护的人;第三,被认为不得保护的人。

  欧盟难民危机是指2105年夏天,深受战乱、贫穷困扰的中东、非洲难民们铤而走险,一路颠沛流离、风餐露宿,前往欧盟,造成欧盟难民危机。此次难民潮可称之战乱综合后遗症,是几个因素叠加的结果:十年前美国入侵伊拉克、利比亚造成的乱局持续发酵,几年前横行北非中东的颜色革命恶果继续显现,再加上叙利亚内战和伊斯兰国乘乱兴风作浪。因此,这波难民潮就具有难民人数多、来势汹汹和解决难度大的特点。欧盟难民危机中的难民,基本上都满足难民身份取得的条件,同时如果这些难民不属于排除条款中的人,即是可以取得难民地位,享受难民待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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