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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中小学招生须知(2)

试题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四、招生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落实一名校级领导具体负责招生工作,招生中重大、疑难问题要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商量决定。招生结果必须先在领导小组内公开,并经校监会审核、签字。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学校在招生前应以学校网站和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咨询方式、举报电话和需携带资料及注意事项等。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在学校网站和校门口等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做好报名家长学生的接待、服务工作,切实为学生报名入学提供便利。

  2.科学确定教育服务区和班额。市教育局(教辅室)对辖区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进行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事业规划,根据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科学确定各校教育服务区,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当相近两个学校生源不均,班额相差过大时(或其中一所学校班额超过标准班额),可从实际出发在教育服务区内设置两校公共缓冲区域,在标准班额内对该区域内学生按家长意愿进行适当调剂,如果报名人数过多,可按户口迁入时间先后或房产证获得时间长短顺序统筹调剂。

  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班额。今年各学校新入学小学一年级班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各校应按下达的事业计划执行,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小班化学校班额可以控制在30人左右;初中班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小班化学校班额可以控制在35人左右。各小学、初中学校如果班额允许,不得设置任何其他条件,拒绝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各校须均衡编班,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电脑派位方式编班,编班过程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接受各方监督,结果向市教育局备案,不得以“分层次教学”为名,违规举办“A班”、“实验班”和“特色班”等。

  3.加强招生学籍管理。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学籍在本校的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了解情况,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理。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特教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规范区域内外转学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转学,要杜绝违规变相招生行为。确实有具体情况且符合条件需要转学的,由家长向转入学校申请,转入学校在不突破原先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班额的情况下,接受家长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转学后,及时办好电子学籍的转接工作。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现象。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受无学籍学生就读的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将直接追究校长责任。

  各校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非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原籍地中学就读所需的材料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小学毕业生若选择了民办初中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公办初中应予以支持并按要求在当年10月底前办理好学籍交接工作。

  自愿放弃教育服务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其他学校的学生,以后又想转回原教育服务区学校,不再视为本服务区学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就读。

  4.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擅自扩班。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市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要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小学数学奥赛、希望杯、华杯赛、睿达杯学科竞赛等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民办学校要规范报名方式。各校在同一规定的时间实施网上报名,不得设置前置条件。民办初中区域内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小学学籍的六年级学生,户籍取得时间应在学校报名时间之前。

  民办学校要规范录取办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通过面谈、学习能力测评和电脑派位等方式招收新生。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能力、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学习能力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学习能力,采用“现学现评”方式,不得考核学科知识,不得进行笔试。具体参照《浙江省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有关学习能力测评的指导意见》实施。

  民办学校本市区域内招生活动(包括招生登记、组织开放日、招生宣传等)初中不得早于4月1日,小学不得早于4月15日。

  公办背景的民办学校招生参照《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甬教基﹝2019﹞70号)执行。

  各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条件,同时要严格按乡镇(街道)辖区范围进行招生,不得招收非本乡镇(街道)居住地生源和外县市生源,不得招收初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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