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最新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训练题及答案(2)

试题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问题:

  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原因。

答案:

  问题1:

  答: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问题2:

  答: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不妥之处,分述如下:

  1.“招标人宣布b、c、d、e 4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妥,因为投标人a虽然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加以宣布。

  2. “评标委员会委员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不妥,因为在7名评标委员中招标人只可选派2名相当专家资质的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智能化办公楼项目,除了有特殊要求的专家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之外,其他专家均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委员。

  3.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不妥,因为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不能要求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

  4.“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不妥,因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对“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的,否则,就是错误的。

  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因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不妥,因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11月20日—12月22日)。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shiti/707939.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