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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16,121条规定,自考真题及答案(3)

试题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篇四:合同法第十三讲

  合同法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违约责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征

  1. 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其一,债务是因,责任是果;其二,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表现。债务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

  2.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是违约责任区别于其他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则应负其他法律责任。如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侵权责任,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物权法责任(返还财产)。如果在订约阶段,违反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忠实、保密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则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只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4.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其计算方法。 5.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1)一方违约后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2)当事人承担多种责任形式的情况下,多种责任形式的并用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大致相当,受害人不能因此获利。

  6.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损害赔偿、违约金、强制履行等责任方式,基本都可以财产、货币计算。这也是与违约责任的补偿性相一致的。

  二、违约责任VS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合同上的责任)的范围更宽泛,除违约责任外,还包括下列合同上的责任: (一)变更、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二)保证责任

  (三)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减损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

  (一)大陆法系采过错责任(fault liability),但不排除严格责任的适用 (二)英美法系采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但不排除过错责任的适用 (三)严格责任VS过错责任 1. 构成要件不同。

  2. 举证责任的内容不同。 3. 免责事由不同。 4. 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三、我国合同法的二元归责体系

  (一)主要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但仍有部分采过错责任原则。 (二)严格责任

  1. 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大大削减了非违约方的举证责任。 2. 在严格责任下,不履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违约行为即有违约责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3. 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比一般侵权责任更严格,体现了合同的拘束力。

  (三)过错责任 1. 严格责任的弊端

  (1)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准确认定责任。

  如承租人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如果不考虑过错,要求过于严苛。所以仅在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不利于惩罚有过错的行为,实现合同正义。

  (3) 完全抛弃过错责任未必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尽管《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均采纳严格责任,但未必适合我国的合同关系。原因在于(1)国际贸易纠纷对过错举证困难;(2)国际公约主要适用于商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商人均具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和注意能力,其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对过错的惩罚,即使补偿损失最符合受害人利益。

  2.《合同法》分则中下列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 (1) 赠与合同:第189条 (2)租赁合同:第222条 (3)承揽合同:第265条

  (4)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第303条第1款 (5) 保管合同:第374条 (6) 仓储合同:第394条 (7) 委托合同:第406条 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 1. 违约行为 2. 损害后果

  3. 前二者的因果关系

  (二)采过错责任的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 1. 违约方的过错 2. 违约行为 3. 损害后果

  4. 前二者的因果关系

  (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的违约责任形式,其构成要件只有违约行为。

  五、免责条件 (一)不可抗力 第117、118条

  (二)债权人的过错 第119条

  第三节 违约行为的形态

  明示毁约

  预期违约

  默示毁约

  不履行

  违约行为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迟延给付

  迟延履行

  迟延受领

  瑕疵给付

  瑕疵履行

  不完全履行

  加害给付

  部分履行

  其他违约行为形态

  实际违约

  第四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责任竞合概述 1.法律规范竞合

  法律规范竞合,是指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致使这些法律规范都可适用。

  2.民事责任聚合

  民事责任聚合,是指受害人就同一事实可请求行为人承担多种民事责任形式。 3.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成立多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尽相同。 2.构成要件不尽相同 3.举证内容不尽相同。 4.赔偿范围不尽相同。 5.诉讼时效不尽相同。 6.责任方式不尽相同。 7.免责事由不尽相同。 8.诉讼管辖不同。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 债券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

  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形态 第107条

  一、(强制)实际履行 (一)实际履行及其特征

  《合同法》总体上可以这样说是不鼓励实际履行,而鼓励违约赔偿。 1. 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强调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利于实现非违约方的订约目的

  2. 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非违约方未主张,法院不得主动援引

  3. 实际履行可以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定金责任并存,不能与合同解除并存

  第114条第3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法》区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 1. 金钱债务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支付货币的债务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第109条

  2.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第110条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3)履行费用过高

  (4)非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一)采取补救措施专门适用于一方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 第111条 (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别法。如《消法》第45条第1款,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或退货。

  (三)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可并存

  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违约损害赔偿 第113条

  (一)约定损害赔偿金

  性质、功能与约定违约金类似。 (二)法定损害赔偿金 1. 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

  的费用的一倍。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条

  第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9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食品安全法》第96条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 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1)全部赔偿原则:积极损失(实际损失)+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

  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一般来说,可得利益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

  但是,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

  (2) 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 (3)减轻损害规则 第119条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12)第29-31条

  第29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19条、本解释第30条、第31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30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1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 支付违约金 第114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一)概念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1.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约定违约金。

  篇七: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1、【答 案】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即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

  【解 析】根据甲乙公司的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合同的标的是大蒜,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货交承运人之后即视为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此时甲为大蒜的所有人

  2、【答 案】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解 析】由于乙公司在4月1日的时候即把大蒜和绿豆交给了丙公司,即甲公司在4月1日即取得了大蒜和绿豆的所有权,其在4月5日与丁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甲公司与丁公司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尚未交付,甲公司只是负有向丁公司交付物品义务,但是在交付之前仍然保有大

  蒜的所有权。因此,其在4月7日与戊签订的买卖大蒜的合同属于有权处分,故甲、戊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3、【答 案】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

  【解 析】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即自甲、戊4月7日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戊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答 案】不能

  【解 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乙之间,甲丙之间分别存在买卖合同,虽然两个合同的标的物都是同一的,但是乙丙之间没有关联,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5、【答 案】不能

  【解 析】《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于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存,因此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可以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6、【答 案】有效,

  【解 析】本题构成无权代理,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虽持有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但是只有采购大蒜是有授权委托书的,乙公司和张某签订合同存在过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但是本题甲公司将50万绿豆款汇给乙公司,实际追认该无权代理,所以合同仍有效。

  7、【答 案】该转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甲公司拒绝追认,为无效

  【解 析】《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丙公司擅自出卖他人的货物,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所有人甲公司拒绝追认,而无效。

  8、【答 案】无权

  【解 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由于己公司并不知情的,并已经约定价格完成交付,虽没有实际交付货款,但是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因此己公司已经取得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

  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四、(本题23分)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参考答案:

  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7.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

  8.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达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法律^教育网*原创|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答: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情形是预期违约。这将导致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实际履行不会给对方带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故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此时乙公司仍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B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而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B县法院有管辖权。《民诉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所谓“协议管辖”。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可根据运输方式确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第1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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