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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欧洲专利公约程序性条款修订的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修订条款的应用情况

  为研究EPC2000 修订对专利申请量和申请人的影响,将部分EPC2000 修订条款在实践中应用情况进行分析。

  1. 确定申请日可以不提交权利要求书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申请人没有采用这一申请策略,自EPC2000 生效的20xx 年12 月至20xx 年4 月,仅仅有220 件欧洲专利申请在提交时不具有权利要求书,占同期大约125000 件直接(非分案)申请的百分比小于0.2%9。在提交申请时将权利要求书排除出最低文件要求,而允许在申请日后提供专利申请的核心文件——权利要求书,对EPO 的专利审查程序造成了严重后果。在EPC2000 以前,在申请日支付申请费和检索费后(即自申请日起最迟一个月)可立即开始检索;在EPC2000 之后,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后约三个月内提交权利要求书,如果申请人在优先权最后期限才提交申请,这种延迟常常导致EPO 在公开该申请前难以完成检索,甚至不可能完成检索。后提交权利要求的另一难题是EPC2000 规定的页码费不能在申请日起一个月征收,这是因为说明书的页数只有在提交权利要求书后才能确定,超权项费也是如此。因此,EPO 被迫监控两个付费期限,而不是一个付费期限。在申请日以后提交权利要求书也给申请人带来了问题。通常,当申请人提交带有权利要求书的欧洲专利申请时,如果权利要求不是过宽或推测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可能宽于说明书和附图所覆盖的范围。然而,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后提交一组权利要求,所述权利要求被视作所交说明书的修改,并且因而权利要求必须在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即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有支持基础;这一要求首先在检索阶段进行核查。作为结果,权利要求通常必须限制到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的实施例,不再能够获得宽的保护范围。

  2. 可以使用EPO 官方语言之外的语言提交申请数据表明, 自20xx 年12 月至20xx 年4 月这一期间只有少于400 份欧洲专利申请是以EPO 官方语言之外且以EPC 缔约方官方语言之外的语言提交的。在EPC2000 之后,虽然申请人仍需要在自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提交一份使用EPO 官方语言的翻译文本,但对最初提交的申请所使用的语言不再有任何限制。相比EPC1973,这种规定使得EPC2000 和PLT第5 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一致,对申请人而言意义重大,特别是对非欧洲申请人。申请人使用外国语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也就是使用申请人的母语,然后再提交翻译文本,使翻译文本在EPO 的整个程序中与原文本相符。申请人可以用额外两个月(在12 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后)的时间来准备翻译文本。但是,对于使用非EPO 官方语言(例如日语、汉语和韩语)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名字,EPO受理处的形式审查员相对不容易发现或确定,因此有学者建议,参照PLT 第5 条第二款(a)的规定,要求“申请欧洲专利的表示”和“允许识别申请人或联系申请人的信息”使用EPO 的官方语言提交。这样方便了EPO 的审查, 但也不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

  3. 增加援引加入制度根据统计, 援引加入制度很少被EPO 和申请人使用。在20xx 年12 月至20xx 年4 月这一期限内,记录表明只有小于300 个案件(小于提交的直接欧洲专利申请总数量的0.2%),这些案件中的大多数案件(大于80%)涉及遗漏的附图。尽管这一规定的使用率很低,保留提交遗漏的附图的选项是理想的。

  4. 增加援引申请制度调查结果表明,申请人很少使用通过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请的方式来提交申请。在20xx 年12 月至20xx年4 月这一段时间中,少于1150 份欧洲专利申请是通过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请来提交的,而这少于1150 份欧洲专利申请中80% 是分案申请。通过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请的方式来提交申请,使申请人在提交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或分案申请时,不用再次递交说明书。当利用传真传输文件是提交专利申请的常用方法时,通过援引提交申请在时间方面是有利的。因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不再需要传送,降低了长时间传输和字迹模糊或者缺页等传真传输的缺点。现在,电子申请已经取代了使用传真传输来提交专利申请。在电子申请中,加入一份申请文件所需要付出的工作是非常小的。因此,技术的进步抵消了通过援引来提交申请所带来的主要优点。而且,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降低了可能出现无法改正的错误的可能性,并且不需要提交经认证的副本以及译文。由此来看,援引申请制度对于申请人而言,意义并不是特别大。

四、对中国申请人的影响

  据统计,20xx 年到20xx 年, 中国申请人使用中文到EPO 提交申请的数量都超过或接近3000 件,就20xx 年的数据而言,中国申请人在EPO 的申请中,每8 件就有1 件是使用中文提交的,具体数据如表1 所示。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申请人在EPO 申请量的逐年递增,随着中国申请人对EPO 相关规定的进一步了解,使用中文提交申请的量很可能还会继续攀升。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就EPO2000 放开申请时语言限制这一规定而言,对我国申请日到EPO 申请时带来极大便利的。一方面,用自己更熟悉的语言撰写申请文件显然更加便捷,也更利于保护范围的确定;另一方面,对于某些发展较快、技术更新迅速的领域,比如电子通讯领域的申请人意义重大,因为他们可以更快提交申请,抢占申请标准专利的先机,随后再提交规定的译文,而且这并没有额外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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