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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风险评估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5)地方利益驱动。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政府)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搞利益平衡,在安排资金时“撒胡椒面”;地方政府挪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搞自己所谓的“民心工程”、“政绩工程”;地方政府、部门利用专项资金搞地方、部门资金调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客观上与地方财政状况紧密相关,主观上也与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分不开。如某国家级贫困县将专项资金平均分配到各个乡镇使用,难以做到“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择优选区”,生态治理整体效益大打折扣。审计还发现一些部门挪用专项资金搞基建、个别地区借用专项资金发放公务员和教师工资等等问题。

  (6)法制观念淡薄。与农业农村工作现状紧密相连,项目实施县各级领导法律知识、财务知识不足,或是存在侥幸心理,增加了专项资金使用中的风险。审计发现,一些基层部门领导认为只要工程通过各级验收检查,国家的钱没有乱花,用在工程上就是无过。因此,一些地方混用、串用不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状况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地方或部门,挪用专项资金后,为应付检查,篡改会计资料,以掩盖其违法违纪行为。

  2、环境审计具有较高的控制风险

  经过对环境保护项目单位内部控制活动进行调查和初步测评,审计认为:

  (1)经济活动缺乏有效内部管理。县、乡(镇)、村大多没有建立充分的内部控制制度,或是有制度不依,形同虚设。如有的单位经济合同缺乏必备要素、购货不签订购销合同、赊账购货不做账务处理、收发存物资没有记载、施工小班无工时记录等。

  (2)现金收支管理失控。县、乡(镇)、村三级专项资金管理粗放,普遍存在从银行大量提现,频繁的现金交易,专项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等问题,成为最大的控制风险。

  (3)资金运行缺少有力外部监督。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为例,一是现有的监督体系未能发挥充分的作用。来自林业、农业、水利的工程监理人员,履行的监督义务主要是针对工程质量和完成情况。二是对工程资金监督作用非常有限,尤其对工程资金的支付实施控制时,监理人员根本无法与地方政府和各主管部门抗衡。三是缺乏强有力的外部审计监督。在调查的6个县中仅有一个县引入了国家审计监督,从实际效果来看,资金使用风险比较小,而其他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性较差。

  3、检查风险:鉴于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按照风险基础审计要求,要保证审计质量,必须实施详尽深入的测试。但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有些检查风险难以控制,处于比较高水平。

  (1)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缺陷。审计人员的专业结构多限于经济类、管理类、法律类和计算机类,很少涉及环境保护类专业,加大审计取证风险。当前受多种因素制约,审计机关聘请专门技术人员还很难做到。

  (2)受审计成本效益影响,项目总体评价困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起来,点多、面广,而审计资源是有限的,这就造成审计人员在有限审计资源约束下无法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审计。同时,由于点多、面广,各项目实施地区之间在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具备相同或相似的总体特征,因此审计人员无法实施统计抽样,而只能进行判断抽样。采用判断抽样,就难以根据样本的特征科学地推断总体特征,所以对项目的评价也主要限于抽样单位,“审什么、评什么”,对项目总体的评价风险比较大。

  (3)项目投资效益难以评价。环境保护项目是一项见效时间长的项目,生态效益的出现,往往要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进行效益审计时,根据工程当年的效益情况,评价以后的效益往往是不可能的。另外,影响环境保护项目的不定因素很多,如林草的成活率,受气候条件影响很大,夏季审计时的林草成活率,到了秋天可能又是另外一种状况。

  三、降低环境审计风险的艰巨性

  从上面的论证可以判定,环境审计处于高风险领域,规避风险十分困难,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引起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1、实施判断抽样,必然面临过度信赖风险和过度拒绝风险的两难选择。

  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之后,如果产生过度信赖风险,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未被发现,将直接影响审计质量。另外,如果舞弊行为被后来的审计或检查发现,原审计单位将面临多方面的压力,甚至被追究责任。

  如果产生过度拒绝风险,审计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扩大审计测试范围,在成本效益原则驱使下,容易违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本质要求,盲目认定或扩大项目实施单位舞弊行为,有可能导致暂停拨付被审计单位的专项资金,或者剥夺被审计单位甚至地方政府承办环境保护项目的资格,其影响可能超出波及到一个地区。更为严重的,政府审计提供的审计信息,最主要作用就是为政策当局提供决策依据,此时审计风险就有可能引起政策当局的决策风险。

  2、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可操作性不强,影响强制力。

  审计风险造成不良后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目前审计法律法规,一方面的约束来自于国家审计准则中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对于“上级审计机关认为被检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有问题的,应当责成被检查审计机关予以纠正或者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质量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被检查审计机关对于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另一方面的约束,主要来自于审计机关内部的各种考核、评比,涉及个人的主要是与考核、晋升相挂钩。可以看出,这些约束操作性不强,难以敦促审计机关采取切实行动规避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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