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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机制建设研究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路径突破: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

  针对路径依赖可能导致的路径锁定,而使制度陷入无效的状况,有学者指出应该通过政府等权威力量改变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质,建立全新的制度安排,以使发展走出困境。

  总体来说,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是由多方面因素交织在一起综合发生作用而产生的,路径突破也必然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改革措施来实现。

  (一)建立成本与风险分担机制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分摊制度变迁的高昂成本,充分调动试点地区的积极性,打破路径依赖中的"规模成本效应".

  第一,遵循以制度变迁主体为主的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谁愿意改革、谁首先提出改革,则变迁成本就以这类主体为主。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中央政府提出并由地方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成本必须以中央与地方政府为主。同时,中央政府作为这一制度的首先提出者和最大受益者,应该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专项经费和特殊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以激发地方政府试点的积极性。例如,对于试点推进积极且成效较为显著的地区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帮助地方政府减轻"巨额"的制度变迁成本压力;给予试点地方政府充分的自主权和政策空间,允许地方冲破一些条条框框的束缚进行改革试错,从而分担或消减试点地区因突破现行法律政策所产生的风险。

  第二,遵循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制度变迁要公正、公平,必须注意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要注意制度变迁不能变成强势群体剥夺弱势群体利益的手段。因此,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创建要坚决避免将改革成本转嫁到民众身上,变成政府推脱应尽责任和民办学校赚取利润的"工具".例如,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度的建立,应尽量避免大幅度增加学生及其家长的经济负担。

  第三,遵循逐步消化原则。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创建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制度变迁成本难以在短时间内消化,必须采取逐步消化的原则。为此,地方政府在试点过程中应该确定总体性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选择条件较成熟的区域和民办学校进行试验,在取得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关政策与制度并在本地区推广开来,最后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后再推向全国。

  (二)构建协作与交流学习机制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作为一项新生制度,需要形成新的学习效应和协作机制,以突破旧制度体系所产生的同构学习效应和协调效应。

  第一,建立中央与(试点城市)地方政府的指导协作机制。中央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宏观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等)应进一步明确对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的要求。同时,中央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改革试点推进状况的调研与总结,对地方提出的财政、税收、民政、土地等多个领域的配套政策改革给予支持。地方政府应经常性就制度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汇报反馈,争取得到上级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的指导,重点是进行问题诊断和风险评估。

  第二,建立试点城市之间的协作交流机制。地方政府之间应加强协作,相互交流学习,改变因担忧"搭便车"现象而不愿意进行制度创新的状况。各地方政府间可以建立联合研究机制,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重点联合攻关,厘清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经营范围和相关配套制度设计。同时,建立实践合作交流机制,分享分类管理的思路、做法与经验,共同解决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与困难等。

  第三,建立区域内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推进机制。制度创新之所以难产,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相关部门之间达成一致太过困难,需要的周期太长。为此,地方政府必须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成立由地方政府相关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各项工作和资源。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相应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协同研究配套制度,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制度配套扶持政策的设计与实施。

  (三)加强非正式制度的建设

  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当重视相应的非正式制度建设,积极培育认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思想观念,引导社会公众达成改革共识。

  第一,确立公正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价值取向。对制度公正的评价是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一种制度能否诞生、诞生之后能否在低成本状态下运行,与人们对该制度的合理性、公正性的理解高度相关.为此,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价值判断上要坚决反对与打破"非营利性就是善、营利性就是恶"的价值认知,消除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歧视性观念,要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别提供必要的发展空间与扶持政策。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学习与宣传,使各有关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和社会民众深刻理解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内涵与现实价值,从而培养深厚的民意基础。

  第二,厘清社会公众对民办学校的错误认识。一是清除对民办学校的歧视观念。从根本上讲",民办"与"公办"之分,只是运作模式的不同,不应变异为歧视的借口。同时,教育的公益性是教育本身所具有的一种社会属性,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民办学校改变的只是教育服务的福利化分配方式,并不排斥教育服务结果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二是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理利益诉求。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使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强调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共责任的同时,也应承认他们正常的利益诉求,从而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构建利益协调机制

  制度的生命力来自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与合作,这就要求制度变革必须考虑每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政府应遵循利益均衡原则,尽可能减少甚至消除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创建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冲突。

  第一,建立利益激励机制。政府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采取不同的利益激励机制,以便尽可能激发和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例如,建立办学效益奖励机制,分层次、等级给予办学水平高的学校和教育教学质量高的教师以荣誉和资金方面的奖励。在土地使用方面,对于捐资型民办学校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对于出资型民办学校以参照行政划拨价出让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但土地有偿使用费可在出让方案规定期限内分期支付。此处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捐资型、出资型)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意味着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要求拥有原始投入部分的产权。在税收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平等的权利,营利性学校参照企业依法纳税但可分类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等。

  第二,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在实践中,政府决策者应该充分考虑到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利益损失,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例如,对于选择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可以给予举办者一定的名誉补偿(如学校或校内标志性设施以出资者的名称命名等),以保护和激发他们捐资办学的积极性;对于依靠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无论其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可以考虑给予其一次性的经济补偿,以保护和激发其继续举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

  第三,建立利益约束机制。每个人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若不对这种倾向进行适当约束,人们就可能突破利益边界而造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最终导致整体利益的损失。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应该建立起民办学校信用档案,把诚信行为与对民办学校的奖励、扶持和评估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化的、具有行政效力的奖惩体制,从而使守信者能得到利益保障,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例如,对于那些打着"非营利性"幌子谋取"营利"之实的民办学校,一经发现就应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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