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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现实选择论文参考(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在不同的交易主体之间必须有明确的界区

  市场经济作为交易的经济,作为产权彼此让渡的经济,若在不同交易主体之间不存在界区,也就不存在交易的必要。在同一主体内部的资产运动,不构成市场交换。产权的界定是界定权利及权利相适应的责任。从法学上来讲,界定产权主要是在制度上形成产权的排他性,从经济学上来讲,界定产权主要是保证产权的可交易性,这两方面的统一是市场制度对产权的基本要求之一。作为法权关系的市场交易制度在要求产权权利界定的同时,必然要求权利与责任相对称。权利不容侵犯并在市场交易中得到证实,也无法逃避相应的责任约束。产权界区越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越清楚,交易双方交易过程中的磨擦越少,即使有了磨擦也有解决磨擦的制度保障,从而交易费用越低。当前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没有明确的界区,同是国有产权没有界限;国有银行的责任与权利没有明确的界定,既定的责任与权利的界定不到位并存在一定的扭曲;制度在对商业银行产权进行界定的同时给商业银行还附加了超经济功能,政府在承认商业银行产权的同时还保有了对商业银行的过分的超经济权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在有明晰的产权主体的同时却无法满足界区明确的要求。

(三)要求对产权根据其权能进行制度性分工

  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社会分工的经济。对资产权利本身进行社会分工,是提高资产权利运行效率的客观要求。关于产权权能的社会分工的典型形式便是委托——代理制,股份公司则又是委托——代理制的典型代表。在股份公司中,产权权能被制度性地分解为所有权、支配权和管理权。所有权,由出资者掌握;支配权则表现为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对公司法人产权的控制(公司法人产权本质上并非所有权,而是对出资者资产的支配权);管理权则是经理等企业家的专门职能。在这种权能结构中,所有者作为出资者委托他人支配其资产后,所有者大多不在企业内部直接监督资产的运用,而是外在于企业,通过市场的股权交易来评价、监督、选择代理人。这就使所有者对其资产的监督不再局限于企业之内,其监督标准也不再取决于出资者个人的偏好和认识水平,所有权对支配权(代理权)的监督市场化、社会化,监督效率提高。企业法人产权不是所有权,以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为特征,但企业法人产权一经制度性地形成,便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能保证企业法人在市场竞争中独立地决策。代理人必须对委托人按照法律、委托—代理契约的事先规定,承担资产责任。在股份制形式下,所有者与支配者、支配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及各种权能之间的相互制衡使企业的权利与责任明确、利益与风险对称,最终有利于提高产权运行效能。

(四)产权多元化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现实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必须是纯经济性质、界区明确且有一定的社会分工。这就要求我们:恢复国有产权的经济性质,消除其超经济权能;明确界定商业银行产权的界区,划清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产权的界限,明确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经营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进行一定的社会分工,并完善这种分工的相互制约与协调机制(公司治理)。但是不能逻辑地推出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必须多元化的结论。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在恢复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经济性质的过程中,在产权方面体现商业银行与政府的差别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似乎是唯一的选择。在界定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区时,改革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也能达到划清界区的目的。在分清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并确保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机制时,多个产权主体对同一事件的决策在协调成本较小的情况下总比单一产权主体决策的准确性高,多个产权主体更有利于权能分工后各项权能的相互制衡。引入其他经济成份在能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的同时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奠定了相应的产权基础。

  因此,从现实的角度出发,突破国有商业银行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选择多元化不仅能明确地界定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还能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奠定相应的产权基础。多元化产权结构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现实选择。

三、对构建国有商业银行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建议

(一)加强宏观调控与监管,为产权改革提供较好的环境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特殊性不在于其能否改,而在于在改制的过程中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改革的过程中会出现比以前更多的不确定性,任何制度性缺陷都是金融体系的风险所在。产权改革改变商业银行的“国有独资”身份后国有商业银行国家信用支持的丧失,这将导致存款人信心丧失而导致支付危机,使流动性风险集中显化而带来较大的信用风险。产权改革打破金融领域原有的均衡,制度真空里所滋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将加剧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这些都对中央银行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中央银行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加强宏观调控与监管,强化金融控制力,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引入其它所有制性质的股权,改变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

  以前讨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时往往更多地强调业务分离、经营管理、转换机制、打破垄断竞争等,很少涉及产权问题,回避产权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作用。在商业银行产权改革时,我们可以引入外资股、社会法人股或社会公众股。引入其他性质的产权后,国家只能通过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机制安排来行使国家的产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控制力是减弱了,但是间接控制并没有减弱国家应有的对商业银行的控制。银行业目前已经向外资银行开放,对内开放银行业应当也是该项政策的合理延伸。其他国有性质的社会法人股也能改善产权结构。同一产权主体的不同层级、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的实体是有利益差别的,有差别的利益主体在一个新的经济实体里能够形成一种类似于不同产权主体的竞争协作关系。银行业对民营资本开放虽然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文禁止,但事实上进入银行业却非常困难。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曾向民营资本放开过城市信用社,后因风险暴露不得不关闭撤并了许多。这不能说明民营资本天生不可信赖,资本的本性只能激发我们去完善我们的政策环境。民营资本已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中应该可以作出一定的贡献。(三)合理分散股权,形成一种既要有政府的相对控股,又要有股东大会上与政府经济权力抗衡的可能的股权结构

  在引入其它性质的产权的同时,还要注意各产权的结构安排。这种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在体现分散的同时,还要保证这种产权结构中既要有政府的相对控股,又要在股东大会上有与政府作为产权主体所有的经济权力相抗衡的可能。根据对部分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上到会的公众股股东的比例所对应的持股比例、法人股东持股的比例设计政府的相对控股比例;假如一般股东大会上到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为10%,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为30%,则设计政府持股比例是不少于40%。但也不能超过非国有股的比重。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设计中最为关键的当属对政府在商业银行运行中的功能定位问题。这种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可以防止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直接干预。这种政府相对控股的设计可以避免国有股的一股独大。二者把商业银行的运行在源头就限定在商业运行的范围内。政府对其干预只能按程序启动另外的机制。

参考文献

  [1]刘伟、李风圣。产权通论[M].北京出版社,1998.

  [2]张杰。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M].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

  [3]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4]Lawrence S.Ritter,William L.Silber,Gregory F.udell:货币银行学[M]影印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财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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