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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四、司法鉴定的工作性质

  (一)大陆法系国家鉴定制度中,鉴定的委托权是法官依职权进行的,鉴定之所以参加诉讼是要弥补法官专业相关专业知识的不完备,在新民事诉讼法中,有项规定表明,双方的当事人要给鉴定人提供鉴定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司法鉴定是司法审判权中重要的一部分,法官对上交的鉴定结果要进行审查,来确定鉴定结果的证据效力。当鉴定结果不能有力度的说服法院时,法院可以回绝,对鉴定结果存在正当争议时,法官可以委托专员对鉴定重新验证和补充。由法官来决定的委托鉴定人一般不会出现偏袒现象,但有可能会出现法官太过信任鉴定人员从而导致专断弊端。

  (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有别于国外的司法鉴定制度,而它们二者之间时有所区别的,启动司法鉴定是由当事人的申请决定的,再经过法庭允许之后,就能启动了,鉴定人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决定,也能在法庭的主持下公平的随机选择,我国的民事司法鉴定是一种当事人作补充,职权作为基础的制度模式,鉴定人受法院委托,不受当事人的委托,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依据相关知识能做出结论的专家证人,在我国,司法制度是为了裁判司法而服务的,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专业的分析意见,经过司法审判的认定才能够最终成为认定的结果,司法鉴定没有司法裁判的权利。

五、司法鉴定中的问题

  在鉴定过程中的难点主要出现在对证据的搜集上,因为建筑工程的生产周期太长,生产的过程也相对很复杂,鉴定过程中具有特殊性,所涉及的范围和使用的材料需求量都很大,在很多单位企业中,档案的管理制度非常不规范,无法提供完整的图纸和结算资料,当事人一旦认为所出现的证据对自己不利时,就会不愿意提供出相关的证据。当各个承包商之间很激烈的时候,在诉讼中,会出现很多混乱不堪的恶劣现象,比如,拖欠工程项目款,工程的质量很差,工程过程条序混乱,诸如此类的问题在这些工程中都被折射出来,这样就会增加整个过程的鉴定难度,给工程的鉴定增加了很多麻烦,导致整个鉴定过程拖延。

  (一)证据问题

  工程进行司法鉴定的证据有很多种形式,这些形式之间是存在顺序的,因为这些证据的内容很多,经历的时间会很长,很容易会出现顺序颠倒,作为证据在一些表现内容上还需要完善,签证的内容上要表达清楚,意向明确,不然就失去了作为证据的效力,所有提供的证据都需要查证属实,才能真正作为依据使用。

  (二)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法

  实际工程中的投资人以投标资格问题而拒绝付工程款,这涉及了合同纠纷或者工程造价纠纷,在相关的法规条例中,建设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后合格时,承包人必须按照合约支付工程款,在承包人未达到某等级时签署工程合同,在完工前达到了等级资质的,当事人是不能请求按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六、司法鉴定的对策

  (一)把握工作流程,保证合法性

  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仅是一向技术性工作,还是审判证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的各个方面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有些鉴定人员意识不够,对材料的采集、标准的衡量不够,做事不严谨,会给后续工作造成被动,因此鉴定工作者要把握好程序流程,保证鉴定的合法性。

  (二)造假要避免质量鉴定

  在很多工程纠纷中涉及的是质量问题,因为这是属于质量鉴定环节的鉴定部分,当对工程的质量出现争议时,就先对质量鉴定后再做造价鉴定。

  想提高造价鉴定的水准不单单要加强司法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还要提高鉴定水准和职业道德,要研究和解决在造价技术中的程序问题,根据国家立法随时制定相关规定,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能被纳入法制范畴,以更好的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公正。

七、加强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各项法规制度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通过法律或立法解释明确界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并在《建筑法》修改时,就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增加相应的章节和条款,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实体及操作程序和规范,可通过制订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三)建立和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作到有章可循

  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的类别,明确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列明其中,以便司法鉴定主管机关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管理,具体包括:①建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根据其成立规模、专业人员配置和经营程度,对其进行资质等级和标准的划分,将一些不合格的工程造价鉴定单位排除在外,起到有效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的作用。②建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考核培训制度,培养一支高素质、高学历、高技能的司法鉴定人员队伍,以保证鉴定质量。实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个人负责制度,做到谁鉴定就由谁对鉴定结论负责,以此提高鉴定人员的鉴定责任,有利于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性。③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监督机制,以便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准确,维护涉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鉴定收费标准,切实做到收费合理,价目明确。

  (四)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

  1、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回避制度。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在司法鉴定前后为涉案当事人提供社会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主动予以回避;或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而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回避,并另行指定鉴定单位。若鉴定单位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则该鉴定结论无效。

  2、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送鉴证据质证制度。对于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证据,必须先围绕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然后再将质证过的证据交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3、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限制度。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司法鉴定时限,并由法院将司法鉴定时限通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可以按照涉案工程的标的确定具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限,对于鉴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限并造成涉案双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明确和完善工程造价重新司法鉴定制度。规定申请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期限,当事人申请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时间应当在法庭庭审辩论之前,超过此期限的,不得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明确限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只能为一次,以避免拖延诉讼的现象。应明确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具有最终的效力。对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仍要遵守鉴定制度中的回避制度、时限制度、选择鉴定单位的实际操作程序等规定。八、结论

  总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结合来解决建筑领域的各种合同纠纷,对维护建筑市场公平起着重要的作用。鉴定单位的工程师的职业操守、工作技巧是完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项目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1]黄崇廉.工程造价纠纷中司法鉴定的思考[J].建筑经济,2008,(03).

  [2]刘爱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论析[J].商品与质量,2009,(S1).

  [3]张胡伟.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问题[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09).

  [4]宋巧玲.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究[J].价值工程,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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