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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高校贫困生资助的人文关怀价值建构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建构贫困生资助的人文关怀价值的对策

  强调贫困生资助的人文关怀价值建构,并不是要削弱和排斥贫困生资助的社会价值、外在价值和手段价值,而是要重视挖掘其个体价值、内在价值和目的价值,将人文关怀价值渗透于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之中,努力促进他们内在的有机统一,彰显贫困生资助内在的人文精神。

  1.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统一,切实维护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协调一致。贫困生资助作为高等教育领域的客观现象,其目的在于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具有优良品质和业务能力的人才,最终目的是促进贫困生个体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贫困生的发展需要能否得到满足以及满足程度的大小,正是贫困生资助的社会价值所在。只有努力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才能尽可能做到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公平,进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从这个意义来理解,贫困生资助与一般的社会慈善活动不同,其本身的特性就已经彰显了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一致性。因此,在高校贫困生资助的实践中,不能把贫困生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简单地概括为排斥与矛盾,而应将把它们纳入到一个完整统一的贫困生资助价值观念体系中,并注意维护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协调一致,以彰显贫困生资助的人文关怀。 那么,如何维护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协调一致?首先要承认和保护个体价值,从贫困生的现实需要出发,充分尊重和维护其发展的合理诉求,不仅要服务于他们当前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要服务于他们未来发展的综合需求;不仅要服务于他们个体的主观需要,还应服务于社会发展对贫困生综合素质提升、社会行为选择等客观需要;不仅要服务于其生存的基础性需要,还应服务于他们精神层面和人生价值实现的高层次需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其次,要正确发挥制度的导向作用,在工作制度的设计方面,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帮助贫困生用正确的心态接受社会的关爱,充分发挥各种资助的保障作用。同时,在资助实践中,还要坚决反对利己主义,引导贫困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以感恩的心态对待施助者,自觉将个体价值的实现与社会价值的实现有机统一起来,以个体在未来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来回报社会。最后,要努力克服“社会本位论”的影响和唯社会价值观,切实把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统一起来,努力造就一种富有新的时代特征的贫困生资助价值体系,形成一种极富生命力和感召力的、既合理又切实有效的核心价值标准。

  2.强调以人为本,努力促进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和谐对称。贫困生资助目标的实现最终体现在贫困生个体的人格塑造、能力发展及其融入社会的程度上。从一般意义上说,这个目标的实现取决于贫困生个体对现实可能性的`预见和选择,它产生于现实,但又高于现实,反映出他们内心世界的自我意识,具有较强的内隐性。贫困生固然需要来自社会的物质资助,但更具价值的却是强大的精神支持和情感呵护。这就是说贫困生资助要立足于贫困生生活条件的改善,必须着眼于他们与众不同的兴趣、爱好及发展趋向,而不能只注意到贫困生所具有的普遍的特征或规律,不能总是把贫困生的个性掩盖于共性特征之下,忽视甚至无视其个性的存在。所以,贫困生资助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不是分离的,而是始终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具体工作中全面关注贫困生个体的生活现实,并格外关注其个性的发展需求,进而将其个体的发展融入社会人的立体化发展网络,以实现整个社会人的和谐发展,才能真正实现贫困生资助的理想目标。

  贫困生的发展需要表现为其对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方式及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求,这是推动其行为的原始驱动力,也是其驾驭和调控自身行为的理性判断力。这种内在驱动力既可以改变贫困生的主观世界,也可以成为改造客观世界的巨大力量,蕴涵着共同发展的崇高理想和价值追求。因此,我们在贫困生资助工作中,必须彰显慈善活动所具有的同情互助的道德情感,从现实的角度、实践的层面、理论的维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既要倡导个体自主、自立、自强,又要防止自私、自利、自专;既要培育个体的竞争意识和效率观念,又要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爱。在贫困生认定、资助项目评定、奖助学金发放等具体环节上,切实注意贫困生进取精神和人文情怀的培养,确保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正义,实现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和谐对称。

  3.着力制度创新,保持目的价值与工具价值的动态兼容。在资助工作不断深化、资助投入持续加大、资助体系覆盖面基本稳固的基础上,处理好目的发展与手段创新的关系,追求目的与手段的相融共通,既合规律性又合目的性地推进贫困生资助事业,实现目的价值与工具价值的动态平衡,是贫困生资助的内在逻辑要求。当前,贫困生资助目的价值与工具价值的分离表现为:在资助目标上,过于关注工具性的善而忽视目的性的善;在资助方法上,过于关注制度规范而忽视人文关怀;在主体要求上,过于关注功利性要求而忽视道德需要;在对象要求上,过于强调对象依赖性而忽视主体自主性;在资助内容上,重视共性问题而忽视个体差异。高校要在助学工作实践中,必须充分尊重贫困生的主体地位,关注贫困生不同阶段的需求,着力探寻更加富于人性内涵的资助方法,把经济援助、技能培养、心理保健等更好地结合起来,引导贫困生树立自信、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使助学工作成为一种功能全面、协调平衡的慈善事业。

  重新审视新时期贫困生资助的主体价值定位,并不是要改变传统资助价值定位的“社会本位论”,转而成为“个人本位论”,而是既要坚持贫困生的主体性,又要承认施助者的主体性。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而非主动与被动的,应当实现两者的协调统一,充分发掘贫困生资助的人文关怀价值,实现贫困生资助的最大效益。当前,在社会物质生产水平总体不高,人们参与资助的意识总体不强的情况下,尤其要考虑贫困生资助的手段创新问题,要考虑如何才能使资助政策与捐助主体的思想观念、社会需求相匹配,使贫困生资助内容丰富化、人性化,资助方法多样化、立体化,实现目的与手段的动态兼容。为此,政府应进一步发挥领导作用,倡导社会组织和企业主动投入、广大公民自主参与,形成贫困生自主管理的立体助学体系。高校应主动与社会联系,挖掘各种社会资源,将人文关怀的资助理念体现于各项主题活动中,着力培育和提升高校贫困生的社会资本,努力为贫困生的全面发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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