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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相关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完善事实婚姻效力立法的构想

  (一)从立法上明确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对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的立法完善,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在法律的范围内,不能将凡是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两性结合都当成事实婚姻。应当明确构成事实婚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必须以法律的要件为基础。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势,笔者认为应符合以下要件: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的内在特征,也是与同居关系的区别。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双方不仅具有夫妻内在生活的一切内容,而且在外部形式上其夫妻关系也为社会所承认,具有公信力。

  3、事实婚姻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它直接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这是事实婚姻违法性的主要表现。对结婚形式要件的违反,是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明显区别。

  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我们才能从法律上认可其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视为同居等不正当两性关系。

  (二)细化对事实婚姻效力的制度安排

  在我国现阶段事实婚姻还将长期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及实际情况,对事实婚姻附加一定条件来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应作如下细化:

  1、对于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若同居时以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达到一定年限以上(如2年、3年、5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按法定婚姻对待;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其婚姻效力溯及至双方同居时。

  2、对于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若同时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给对方后代和国家的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且双方同居达到一定年限(同上)或生有子女,应该按法定婚姻处理;若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其婚姻效力溯及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对其之前的可按同居关系处理。

  3、对于起诉“离婚”至法院的,一方同意补办结婚登记,而另一方尤其是强势一方在无正当理由拒不补办的,只要双方同居时符合法婚实质要件,则按法定婚姻处理;在财产分割及补偿上比照婚姻关系来处理;若同时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比照2、的原则处理。

  4、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的,同居达一定年限或剩有子女(比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①),则按法定婚姻处理,在遗产继承上比照法定婚的效力。

  对于不在上述几种范围之列的其他男女之间的同居情形,根据实际情况,按 同居关系、无效婚姻或可撤消婚姻来处理。综上所述,针对不同的情况,对事实婚姻进行不同的认定,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不会损害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对事实婚姻附加合理的条件予以承认,有利于司法实践,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情势的。

  (三) 加强民族地区地方性相关立法

  针对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事实婚姻大量存在且还将长期存在这一局面,应制定民族地区地方性立法,对事实婚姻加以规范,从而引导人们正确选择,以期达到事实婚姻从大量存在到逐渐消灭的状态。

  首先,少数民族地区应积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明确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其次,各少数民族地区在制定变通规定时,应当尽量做到不主动冲击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在明确承认其事实婚姻效力的前提下,若发生纠纷至法院,法院在判决前应先裁决其事实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依裁定书向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法院也可依职权将该裁定送达婚姻登记

  [7] 机关予以登记,从而达到维护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目的。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存在,且发生率也较高,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的

  [8]婚姻形式,近年来还有上升的趋势。这一方面是传统习俗的遗留,另一方面是

  现代社会人们选择的生活方式和新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形式。当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对事实婚姻不能提供足够的法律资源去调整时,此时不应只想到更加严格的执法――不承认事实婚姻,而应该回头来审视一下法律。在法律对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还不完善时,我们应从实际出发,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既存的事实,引导和规范人们选择生活的方式。同时,我们期待民法典的出台,寄希望于立法者在婚姻家庭编中制定单独的章节或条款来调整事实婚姻,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或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对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提供合理的处理方案。最后,我们要加大法制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引导人们正确选择婚姻形式,使事实婚姻由大量存在到少量存在,到最后人们都选择法定婚姻,从而逐渐消灭事实婚姻,达到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许晶.事实婚姻概念及效力的质疑与分析[J].长春师范学报,2003,24(1).26--27.

  [2] 吴爱辉,何霞.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双重矛盾[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5(3).180.

  [3] 吴爱辉,何霞.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双重矛盾[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5(3).179.

  [4] 段凤.简析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制度的双重矛盾[J]兼论《解释》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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