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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书(5)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不得再进行销售甲方的商品。

  (3)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第八条甲方的商标,属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标识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承诺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范围,擅自制作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的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营业和运作;不得擅自改变统一的形象进行招牌、灯箱和有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潢。若乙方违反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除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如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止。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_______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协议中获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协议签署地为南京市。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乙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

  篇六:合伙协议书

  合 伙 协 议 书

  姓名:身份证号:

  电话:

  姓名:身份证号:

  电话: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法规,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合伙企业的宗旨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餐饮

  第二条:合伙期限月日至日止。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合伙人元

  2、合伙人的出资于年合伙出资直接存入指定卡号,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解除合伙协议。

  3、本合伙企业投资金额,以财务报表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属企业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终止经营时,在承担合伙债务后,剩余财产按各伙人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偿还。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力义务。

  2、退伙:不得在合伙企业亏损经营不利时退伙。

  3、出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合伙人的权力。

  合伙人共同推荐李军生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1)合伙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合伙协议,全面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和工作。企业负责人,应制定详细投资报表,并分发各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团队建设人员招聘,骨干的提升使用由负责人自行决策。

  (3)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有独立自主的制定权利。

  (4)企业负责人应按季度召开合伙人会议,汇报企业经营状况,公开帐目,讲解资金使用情况。

  (5)企业负责人,按月给股东分红,分红利润包括净利润和待摊回收。

  (6)负责人不能私自挪用合伙企业的资金。

  (7)负责人不能将合伙企业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8)负责人不能违反合伙协议或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将合伙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9)负责人不能接受与合伙企业相关的交易的提成、拥金、回扣归为己有的。

  (10)各合伙人资金来源自行负责,资金来源人不得干涉合伙企业任何事务和日常工作。

  (11)各合伙人,参与合伙重大事务的管理,不参与日常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12)合伙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侵占合伙企业的利益,否则双倍赔偿。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进行合伙企业的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指定。(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约定进行分配,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比例清偿。

  第八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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