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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案件的委托代理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对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律师代理费

  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委托事务的复杂程度、所涉标的及工作用时,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酬金元,付费方式及期限如下:

  1、委托之日,付代理费用的30%;

  2、并购双方签订意向协议之日,付代理费用的30%;

  3、收购完成之日,付代理费用的40%。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费,如逾期支付,则按应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中国天津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20层邮编:300201

六、律师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非乙方收取的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

  3、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七、代理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的。

  3、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范围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七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中国天津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20层邮编:300201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协议的。

  2、甲方无故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已收律师代理费一律不退回,而且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

  3、乙方律师确因严重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九、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协议签署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任何一方如遇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中国天津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20层邮编:300201

十、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双方特别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理协议范文2

  鉴于:

  1. 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代理向天时名苑小区(通州区杨庄北里 52号)部分业主起诉主张拖欠物业费和供暖费纠纷。

  2. 乙方与甲方之间有常年法律顾问关系,愿意在给予甲方优惠的条件下代理上述案件。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双方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一、 甲方同意聘请乙方律师代理下列案件的诉讼:

  1. 甲方就业主张志勇、李博和苏宝柱、朱景石拖欠物业费事宜分别提起民事诉讼;

  2. 北京天阳供暖有限公司就业主赵野、李芳、史冬威和梁闯、李英梅、李萍、张秋月拖欠供暖费事宜分别提起民事诉讼。

二、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担任甲方及北京天阳供暖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的代理律师。

三、 甲方同意就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向乙方按照下列费用和方式支付:

  1、 一审法律服务费用:

  鉴于甲方是乙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并且甲乙双方一直合作愉快,乙方愿意给予甲方优惠,乙方优惠后的律师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涉诉讼标的额之和的10%。上述诉讼标的额之和约140, 000元人民币,乙方收取律师费14, 000元人民币。甲方于本协议签署后五日内向乙方全款支付,乙方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邮寄快递费和复印费等,由甲方承担。乙方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收到乙方账单后五日内支付。

  上述服务费用包括乙方在一审中提供的下列服务内容:立案,申请财产保全,收集并提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起草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代理甲方参加庭审,参与本案件有关的调解及和解,接受法院文件的送达。如果甲方中途撤诉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乙方无需退还律师费。

  2、 二审或再审法律服务费用

  如有二审或再审,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二审或再审的法律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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